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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遗产税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7:59

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叁条「遗产税按被承继人逝世时,依本法规则核算之遗产总额,减除第十七条规则之各项扣除额及第十八条规则之免税额后之课税遗产净额,依左列规则税率课徵之」、第十四条「遗产总额应包含被承继人逝世时依第一条规则之悉数产业,及依第十条规则核算之价值。但第十六条规则不计入遗产总额之产业,不包含在内。」,故遗产税之核算公式如下:
「遗产总额」-「第十六条之不计入遗产之产业」-「第十七条扣除额」-「第十八条免税额」=「遗产净额」×「第十叁条税率」=「应缴遗产税」
●「不计入遗产之产业」:
一、遗赠人、受遗赠人或承继人捐献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明、公益慈悲机关之产业。
二、遗赠人、受遗赠人或承继人捐献公有工作安排或悉数公股之公营工作之产业。
叁、遗赠人、受遗赠人或承继人捐献于被承继人逝世时,已依法挂号建立为财团法人安排且契合行政院规则标準之教育、文明、公益、慈悲、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之产业。
四、遗产中有关文明、歷史、美术之图书、物品,经承继人向主管稽徵机关声明挂号者。但承继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主动申报补税。
五、被承继人自已创造之着作权、创造专利权及艺术品。
六、被承继人日常生活必需之用具及用品,其总价值在八十万元以下部分。
七、被承继人工作上之东西,其总价值在四十五万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制止或约束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后仍须主动申报补税。
九、约定于被承继人逝世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稳妥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人稳妥之稳妥金额及互助金。
一○、被承继人逝世前五年内,承继之产业已纳遗产税者。
逐个、被承继人爱人及子女之塬有产业或特有产业,经处理挂号或确有证明者。
一二、被承继人遗产中经政府闢为大众通行路途之土地或其他无偿供大众通行之路途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但其属缔造房子应保存之法定空位部分,仍应计入遗产总额。
一叁、被承继人之债务及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者。另遗赠人、受遗赠人或承继人供给产业,捐献或参加于被承继人逝世时已建立之公益信託并契合左列各款规则者,该
●产业不计入遗产总额:
(1)受託人为信託业法所称之信託业。
(2)各该公益信託除为其建立意图举行工作而有必要付出之费用外,不以任何方法对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给予特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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