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夫妻间14个相关问题解释大汇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3:00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性质怎么确认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的性质怎么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讨,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定见。
在不触及别人的离婚案子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爱人一方担任举证证明所借债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如依据不足,则其爱人一方不承当归还职责。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申述的债款胶葛中,关于案涉债款是否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确认。假如举债人的爱人举证证明所借债款并非用于夫妻一起日子,则其不承当归还职责。
二、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承继胶葛案
[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到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是两边经过缔结契约对采纳何种夫妻产业制所作的约好,是两边洽谈一致对家庭产业进行内部分配的成果,在不触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状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实在意思表明,按照两边达到的婚内产业切割协议实行,优先维护事什物权人,不宜以产权挂号作为承认不动产权属的仅有依据。
三、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假贷胶葛案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1、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歹意勾结、经过虚伪诉讼虚拟婚内债款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独自认债款,并不必定革除“出借人”对假贷联系建立并收效的现实应承当的举证职责。
2、告贷人爱人未参与诉讼且出借人及告贷人均未清晰表明抛弃该爱人或许承当的债款比例的,为查明案子现实,应依法追加与案子审理成果具有利害联系的告贷人爱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构成实质性的对立。
3、出借人仅供给欠据佐证假贷联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现实以判别假贷合意的实在性,如举债的必要性、金钱用处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供给依据证明告贷交给现实的,应归纳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历、交给方法、在场见证人等要素判别当事人陈说的可信度。关于大额告贷仅有欠据而无任何交给凭据、当事人陈说有严重疑点或对立之处的,应依据依据规则确认“出借人”未完成举证职责,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王见刚与王永安、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略出资人权益胶葛案[裁判摘要]
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即便未经另一方赞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则构成表见署理,该署理行为有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作改动的,应向工商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动挂号,但该改动挂号不归于转让行为有用的条件条件,未处理改动挂号,按照法令规则应当遭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转让的效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应视为管理性的强制性标准而非效能性的强制性标准。
五、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胶葛案[裁判摘要]
1、夫妻两边一起出资建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一切的产业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因而,夫妻两边挂号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产业切割证明。未进行产业切割的,应当确以为夫妻两边以一起共有产业出资建立公司,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归于夫妻两边一起共有的产业,作为一起共有人,夫妻两边对该项产业享有相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求对夫妻一起产业做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定见。别人有理由信任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两边共赞同思表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赞同或不知道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因而,夫或妻一方转让一起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归于对夫妻一起产业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两边洽谈一致并一起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3、夫妻两边一起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别人缔结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问题,应当依据案子现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好心等要素进行归纳剖析。假如能够确认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依据好心,则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六、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承继胶葛案[裁判摘要]
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一致赞同使用别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赞同。在未能洽谈一致的状况下男方逝世,这以后子女出世,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联系,仍应视为夫妻两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言中不给该子女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不符合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该部分遗言内容无效。
七、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承继胶葛案[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4条的规则,原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维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款联系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触及夫妻内部产业联系的胶葛时,不能简略依据该规则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确以为夫妻一起债款,其别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则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款胶葛的收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产业胶葛的判定依据,建议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款归于夫妻一起债款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项债款确为夫妻一起债款的举证职责。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用自己工龄和已逝世爱人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一起产业的函的复函
[2000年2月17日[2000]法民字第4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作业辅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用自己工龄和已逝世爱人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一起产业的函》收悉。经研讨以为,夫妻一方逝世后,假如遗产现已承继结束,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储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产业,购买该房时所享用的已逝世爱人的工龄优惠仅仅归于一种方针性补助,而非产业或产业权益。夫妻一方逝世后,假如遗产没有切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两边的一起积储,仍是爱人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承认所购房子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个人产业;假如购房款是夫妻两边的一起积储,所购房子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
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议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男方受诈骗育婴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育婴费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男方受诈骗育婴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育婴费的请示”收悉。
经研讨,咱们以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秘真情,另一方受诈骗而育婴了非亲生子女,其间离婚后给付的育婴费,受诈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受诈骗方开销的育婴费用应否返还,因触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求进一步研讨,就你院请示所述详细案子而言,因两边在离婚时,其一起产业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定见供参阅。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令地位的函
[1991年7月6日〔1991〕民他字第12号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令地位怎么确认的请示陈述》收悉。
经研讨,咱们以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一致赞同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两边的婚生子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权力职责联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则。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0月11日(90)法民字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电话答复如下:
1、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两边当事人隐秘成婚时年纪以及隐秘近亲属联系骗得成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不合法同居联系,现实婚姻联系仍是作为挂号婚姻处理的问题,咱们以为:不合法同居联系,现实婚姻联系的一起特征是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隐秘成婚年纪以及隐秘近亲属联系骗得成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子,不符合不合法同居联系或现实婚姻联系的构成特征,因而不能按不合法同居联系或现实婚姻联系对待,而应作为挂号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定离婚的若干详细规则》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则处理。
2、关于处理不合法同居案子中,两边对非婚生子女育婴和不合法同居期间产业处理已达到协议,是别离制造判定书、调解书仍是用判定方式一并处理的问题,咱们以为:免除不合法同居案子中的子女育婴和产业切割归于牵连之诉,应予一并处理。当事人对子女育婴和产业切割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只须将当事人之间达到的协议直接写进判定书即可,无须别离制造判定书、调解书。
3、关于女方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约束是否受理的问题,咱们以为婚姻法二十七条维护的条件是合法的婚姻联系,女方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则,为了严厉法令,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判定。女方临产后,再处理子女育婴问题。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逝世另一方将子女送别人收养是否应当征得乐意并有才能育婴的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赞同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26日(1989)法民字第2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逝世,另一方将子女送别人收养是否应征得乐意并有才能育婴的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赞同的请示陈述收悉。经研讨以为:“收养”这类问题,状况复杂,应区别不同状况,依据有关方针法令妥善处理。
咱们对下面几种状况的定见:
1、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七条规则,收养联系是否建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爸爸妈妈决议。
2、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十三条规则,是针对夫妻一方逝世,另一方将子女送别人收养,收养联系现已建立,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能否以未经其赞同而建议该收养联系无效问题规则的。
3、在审判实践中对不同状况的处理,需求详细研讨。比如你院陈述中罗列的详细问题,夫妻一方逝世,另一方有育婴子女的才能而不肯尽育婴职责,以及另一方无育婴才能,且子女现已由有育婴才能,又乐意育婴的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育婴的,为送养子女发作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持续育婴较为适宜。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留学生夫妻两边要求离婚怎么处理离婚手续的告诉
[1985年12月30日[85]民他字第38号]
×××、×××:
你们两边要求免除婚姻联系一事的来信收悉。依据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假如你们两边对离婚及产业切割、子女育婴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能够回国向原成婚挂号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假如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你们两边如因特殊状况不能回国,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作为署理人代为处理,并向国内原成婚挂号机关或成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由该挂号机关处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托付书和定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走权所得能否承以为夫妻一起产业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走权所得能否承以为夫妻一起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根本赞同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大都定见。
LF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职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历,并非具有确认价值的产业性权益。该期官僚转化为可实践获得产业权益的股票,有必要以职工在公司作业时间的堆集为条件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联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产业权益。尽管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动其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能够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践产业权益的现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则,LF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可经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产业权益,归于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清晰能够获得的产业性收益,宜确以为夫妻一起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