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7:01关于来自国外的法令文件,不论是国外职能部分的证明文件,仍是当事人自己的定见声明,需求在国内法院作为依据运用的,都需求处理公证、认证手续。在涉外法令事务中,公证与认证是结合在一起的。外国政府职能部分的公证是对法令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承认,外国交际部分的公证是对政府职能部分的印章或签名进行承认,而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交际部分的印章或签名的有效性加以承认。只要通过以上几步承认之后的国外法令文书,国内法院才会作为依据运用。
一、国外法令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令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依据运用的,第一步需求通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第二步到该国交际部分处理认证,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要通过这三步承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运用。
二、在我国生成的法令文书需求在国外运用的,也需求上述相似程序的承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局等方面有专门规则,并且必须有译文;
2.通过第1过程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交际部领事司认证处处理涉外认证手续。为便利公民处理认证手续,交际部现已授权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能够展开领事认证事务。公证和认证必须在同一区域规模处理;
3.将通过第1、2过程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处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