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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6:14
[案情]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进行路面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围栏。1999年8月13日晚23时许,原告(李某)骑自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小心摔进被告施工所构成的土坑中。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医治,一个月后出院,原告为此付出了5万元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确诊为十级伤残。
2000年8月1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承当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并补偿精神损失10万元。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尔后,原告又以身体不适为由住院医治,并花费1万元。2001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承当医治费用6万元,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撤诉。2002年3月,原告再次对其伤残程度进行判定,该判定成果仍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付出判定费用1000元。2002年8月5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承当医治费用61000元,并补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三次撤诉。2003年8月3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申述,并坚持第三次申述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当医治费用61000元,并补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环绕原告的申述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产生了争议。第一种观念以为,原告的申述已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原告申述后又撤诉,应视为未申述,不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结果,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观念以为,原告的申述未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则:“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可见,申述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而申述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我国法令并无明确规则。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力的视点动身,应以为申述中止诉讼时效的法令结果不受撤诉影响。就本案而言,因为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原告应在2000年8月13日前建议权力,而原告实践于2000年8月10日申述,然后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2000年8月10日开端从头核算,原告能够在2001年8月10日前申述。原告于2001年8月7日第2次申述,足以导致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止,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2年8月7日。而原告在2002年8月5日第三次申述,导致诉讼时效的第三次中止,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3年8月5日。故原告在2003年8月3日第四次申述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审理其诉讼请求。
[点评]
我赞同第一种观念,即当事人申述后又撤诉的,不该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法令结果,故本案原告申述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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