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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0:3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浙法经字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浙江省宁波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单威祥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胶葛,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讨,答复如下:
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宁波公司”)与单洁囡及其担保人单威祥(单洁囡之父)签定的出国劳务人员确保书,是派出单位宁波公司为确保与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大中集团劳务输出合同的顺畅施行,而依其行政职权要求派出人员单洁囡对在出国期间恪守所在国法令和所在国公司各项行政规章及出国纪律等方面作出的行为确保。这是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进行办理的一种行政办法。因而,单威祥为其女单洁囡供给的担保,不属于民法和经济合同法调整领域。现在,这类胶葛尚无法令规则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故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则,应当奉告原告宁波公司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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