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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是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8:44

【关键字】声誉权 品格权
【案情简介】
原告:鲁光亮。
被告:武桂芬。
被告:唐礼贤。
被告唐礼贤、武桂芬系姑嫂,被告唐礼贤与其哥、嫂在易门县绿汁镇易都厂村打工。因被告武桂芬与原告鲁光亮于2006年4月24日发生矛盾,被告武桂芬遂唆使被告唐礼贤于同月28日20时37分向易门县公安局绿汁分局报案,称原告鲁光亮于2006年4月19、23日两次强奸被告唐礼贤。易门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14时30分至17时20分对原告鲁光亮进行了讯问,同日以案子现实不存在撤销了该案。5月17日易门县公安局以易公(治)决字[2006]第102号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确认被告武桂芬“唆使唐礼贤于2006年4月28日到公安机关伪造其2006年4月19日和4月23日先后两次在易都厂村新房子处被鲁光亮强奸的现实,以到达诬告陷害鲁光亮的意图”,给予被告武桂芬行政拘留六日的处分,一起亦以易公(治)决字[2006]第104号公安行政处分决定书确认被告唐礼贤“受武桂芬的唆使于2006年4月28日到公安机关伪造其2006年4月19日和4月23日先后两次在易都厂村新房子处被鲁光亮强奸的现实,以到达诬告陷害鲁光亮的意图”,给予被告唐礼贤行政拘留五日(不履行)的处分。原告鲁光亮于2006年6月9日以诉称中的现实理由向法院申述,庭审中其改动诉讼恳求,只要求二被告补偿声誉损失费7000元并揭露赔礼道歉。
原告鲁光亮诉称,两被告共谋向公安机关诬告原告强奸唐礼贤,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日子和作业,要求两被告连带补偿原告声誉侵权精力损失费20000元并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武桂芬、唐礼贤未提出辩论。
【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公民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律维护,制止危害公民的声誉。被告唐礼贤伪造现实向公安机关指控原告鲁光亮对其施行犯罪行为,客观上对原告鲁光亮的声誉权构成了侵权,对原告鲁光亮的品格形成了必定危害,被告唐礼贤在施行本案民事侵权时为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但其在外打工、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应视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当与其行为相应的民事职责。被告武桂芬唆使被告唐礼贤施行侵权行为,系一起侵权人,亦应承当相应的连带民事职责。原告鲁光亮要求被告唐礼贤、武桂芬承当声誉侵权的恳求,契合法律规则,法院予以支撑,依据被告唐礼贤、武桂芬的差错程度、侵权的手法、场合、方法、形成的结果和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均匀日子水平,原告鲁光亮要求补偿声誉损失费7000元的建议过高,法院不予彻底支撑,其应担负因过高诉讼恳求而发生的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一条、榜首百二十条一款、榜首百三十条、榜首百二十条榜首百三十四条一款(七)、(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148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榜首条一款(二)项、第八条二款、第十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唐礼贤、武桂芬于判定收效后五日内连带补偿原告鲁光亮精力抚慰金2000元并向原告鲁光亮书面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
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声誉权?
【法理分析】
声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取得的客观社会点评、扫除别人危害的权力,归于品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则:“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品格尊严受法律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这表现了法律上对公民声誉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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