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基本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4:39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建立公司或许筹集资金,依照法令规定出售股份的行为。依照股份发行意图的不同,股份发行分为建立公司而向发行股份、为扩展公司本钱而向发行股份两种类型。
一、国有企业改组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揭露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对建议人的要求:大于或等于3000万、35%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份额:大于等于25%、10%
净财物在总资中的份额:大于等于30%
(二)特定条件无形资户在总资中的份额小于等于20%
最近3年接连盈余
(三)建议人与建议方法的界定
【解说】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1998年),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采纳征集建立方法,只能采纳“先:改制运转,后揭露征集”的形式,即国
有企业首先以建议建立方法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揭露征集股份(发行新股)。
二、增资发行条件
公司增资发行股票,除契合前述公司建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前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距离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接连盈余,并可向股东付出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政会计文件无虚伪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三、请求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最近三年接连盈余。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越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份额为15%(留意股份发行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行为,财政会计报表无虚伪记载。
四、股份转让的法令约束
股东性质股份转让的法令规定
建议人自公司建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司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1、不得承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条件:(1)为削减公司本钱而刊出股份;(1)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
中介组织(1)为股份发行出具审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和法令意见书的专业组织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生意该股票。自承受托付之日至文件发布后5日内,不得生意该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在任职或许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许以化名、借别人名义持有、生意股票,也不得承受别人赠送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