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4:41法人一起建立的合伙企业该怎么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和某自然人于2010年建立一家合伙企业,两边约好各按50%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所得。2011年,合伙企业完成管帐赢利100万元,交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为120万元,其间包含对某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30万元。2011年,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50万元。甲公司应怎么交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交税所得额的确认。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约束,清晰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通明交税体”的一个重要特色,便是其本身并不交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9号)规则,合伙企业所得采纳“先分后税”的准则,由合伙人依据分配所得交纳所得税。合伙人能够依照合伙协议约好的份额、洽谈决议的份额或出资份额等方法,分配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儿的所得,包含合伙企业分配给一切合伙人的所得和当年留存所得。因而,2011年一切合伙人应交税所得额为合伙企业交税调整后的所得120万元,而不仅仅是向合伙人分配的所得50万元,也不是完成的管帐赢利100万元,甲公司确认的应交税所得额为60万元(120×50%)。
甲公司所得额性质的确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那么甲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能否作为免税的投资收益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清晰,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而,甲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实践上,合伙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色,便是所得性质的“上传”,即合伙人获得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其性质与合伙企业获得该项所得的性质应共同。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则》(财税〔2000〕 91号)清晰,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均对比“个体工商户生产运营所得”应税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因而,甲公司获得合伙企业分配的生产运营所得,也应作为生产运营所得。
那么,甲公司获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对外投资收益,能否作为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呢?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十三条规则,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而这儿对某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因而,合伙企业分配给甲公司的对外投资收益并不能作为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即甲公司应就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悉数所得交纳所得税。当然这种处理对法人合伙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鼓舞法人积极参与到合伙企业。税法将契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意图便是为了消除重复交税。企业应留意重视后续方针的调整。
甲公司交税地址的确认。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则,投资者从合伙企业获得的生产运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践运营办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该文出台时合伙人还只能是自然人。而新税法下的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法人应就其获得的所得汇总交税,因而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所得是不该该在合伙企业实践运营办理地独自交税的。那么是否应将法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汇总交税呢?这样处理则是将合伙企业视为甲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21号)规则,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政、事务、人员等直接进行共同核算和办理的收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合伙人并不能直接对合伙企业的财政、事务、人员等直接进行共同核算和办理,当然也不该将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所得进行汇总交税,所以现在这方面的方针尚待清晰。笔者以为,对此应依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则,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所得,作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运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获得的所得,视同独立交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既照料到了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也与自然人合伙人交税地址的挑选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