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损害抵押权人利益抵押物转让合同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2:31
[案情]
2007年1月20日,原告陈平与被告刘宇签定了一份房子生意合同,约好刘宇将其房子一套转让于陈平,价款43万元。签约当日,陈平即交给定金3万元给刘宇。因刘宇是以按揭借款方法购买的房子,该房子没有免除典当,所以在合同中两边还弥补约好,在3月16日前由陈平付出10万元给刘平还贷将房产解押,解押后即处理过户手续。后因房地产商场行情上涨,刘宇反悔,回绝持续实行合同,陈平为此诉至法院。刘宇辩称,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均规则,在典当期间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经典当权人赞同,转让典当物的行为无效,因而建议合同无效。
[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不论是担保法仍是物权法都现已清晰,典当期间,未告诉典当权人,转让典当物的行为无效。本案中,两边在典当期间未告诉典当权人银行就签定房子转让合同,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本案生意的是处理了银行按揭的房子,可是原被告现已在房子生意合同中特别约好,先向银行还贷解押,然后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合同并未危害典当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背法令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且不具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景象,因而原被告的房子生意合同依法建立并有用,两边应当持续实行。
[分析]
典当物的转让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即典当权人、典当人和受让典当物的第三人,在适用相关法令处理典当物转让合同纠纷时,有必要充分考虑立法意图地点,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现代物权法理论以为,物权法的最大价值方针,应当是在清晰物的归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物的功效,完成物尽其用,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开展前进。我国典当权法令准则的规划,正是贯穿了这一指导思想。详细表现为:
榜首,典当权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典当权人债款的完成,因而,典当物转让的法令准则首先要保证不能危害典当权人的利益。为此,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榜首款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这两个法令条款尽管有纤细的不同,但都规则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明显都是立足于保护典当权人的利益,保证典当权人的债款能够得以完成。
第二,典当人设定典当权后,并未损失对典当物的一切权,在不危害典当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典当人依然能够对典当物进行处置,包含法令上的处置和事实上的处置。假如彻底约束典当人关于典当物的处置,恰恰是约束了发挥物的功效,对社会经济是晦气的。为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典当权存续期间,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假如典当物现已挂号的,典当权人仍能够行使典当权;取得典当物一切权的受让人,能够替代债款人清偿其悉数债款,使典当权消除。受让人清偿债款后能够向典当人追偿。”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但书条款“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也依然沿用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相一致的态度。这两个法令条款都是在保证典当权人利益不受危害的前提下,一起统筹了典当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使典当物转让法令准则既能保护典当权担保功用的完成,又促进了商场流转,发挥了物的功效。详细而言,担保法只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而未告诉典当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没有清晰转让行为无效后的法令结果。依据担保物权的法理,为完成利益最大化,典当物转让准则的规划组织,彻底能够一起统筹到典当权人、典当人和受让人三方的利益,包含典当权人对典当人的物上代位权、对第三人的追及权以及第三人对立追及权的涤除权。这三项权力的设置,就能够做到利益平衡与物尽其用的和谐。担保法规则了典当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典当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但没有规则典当权人的追及权和受让人的涤除权。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弥补,即上述第六十七条榜首款所作的规则。也就是说,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人的,假如典当物现已挂号,典当权人能够行使追及权,仍能够就受让人所取得的典当物优先受偿;而受让人为了取得无权力担负的一切权,也能够经过行使替代清偿的涤除权,代典当人实行债款或许清偿债款而消除典当权。这就意味着,只要不危害典当权人的利益,典当人与第三人签定的典当物转让合同并非无效。而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的规则,与担保法司法解释是彻底一致的。
2007年1月20日,原告陈平与被告刘宇签定了一份房子生意合同,约好刘宇将其房子一套转让于陈平,价款43万元。签约当日,陈平即交给定金3万元给刘宇。因刘宇是以按揭借款方法购买的房子,该房子没有免除典当,所以在合同中两边还弥补约好,在3月16日前由陈平付出10万元给刘平还贷将房产解押,解押后即处理过户手续。后因房地产商场行情上涨,刘宇反悔,回绝持续实行合同,陈平为此诉至法院。刘宇辩称,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均规则,在典当期间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经典当权人赞同,转让典当物的行为无效,因而建议合同无效。
[不合]
榜首种定见以为,不论是担保法仍是物权法都现已清晰,典当期间,未告诉典当权人,转让典当物的行为无效。本案中,两边在典当期间未告诉典当权人银行就签定房子转让合同,违背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本案生意的是处理了银行按揭的房子,可是原被告现已在房子生意合同中特别约好,先向银行还贷解押,然后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合同并未危害典当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背法令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且不具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景象,因而原被告的房子生意合同依法建立并有用,两边应当持续实行。
[分析]
典当物的转让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即典当权人、典当人和受让典当物的第三人,在适用相关法令处理典当物转让合同纠纷时,有必要充分考虑立法意图地点,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现代物权法理论以为,物权法的最大价值方针,应当是在清晰物的归属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物的功效,完成物尽其用,推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开展前进。我国典当权法令准则的规划,正是贯穿了这一指导思想。详细表现为:
榜首,典当权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典当权人债款的完成,因而,典当物转让的法令准则首先要保证不能危害典当权人的利益。为此,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榜首款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这两个法令条款尽管有纤细的不同,但都规则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明显都是立足于保护典当权人的利益,保证典当权人的债款能够得以完成。
第二,典当人设定典当权后,并未损失对典当物的一切权,在不危害典当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典当人依然能够对典当物进行处置,包含法令上的处置和事实上的处置。假如彻底约束典当人关于典当物的处置,恰恰是约束了发挥物的功效,对社会经济是晦气的。为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榜首款规则:“典当权存续期间,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假如典当物现已挂号的,典当权人仍能够行使典当权;取得典当物一切权的受让人,能够替代债款人清偿其悉数债款,使典当权消除。受让人清偿债款后能够向典当人追偿。”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但书条款“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也依然沿用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相一致的态度。这两个法令条款都是在保证典当权人利益不受危害的前提下,一起统筹了典当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使典当物转让法令准则既能保护典当权担保功用的完成,又促进了商场流转,发挥了物的功效。详细而言,担保法只规则,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而未告诉典当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没有清晰转让行为无效后的法令结果。依据担保物权的法理,为完成利益最大化,典当物转让准则的规划组织,彻底能够一起统筹到典当权人、典当人和受让人三方的利益,包含典当权人对典当人的物上代位权、对第三人的追及权以及第三人对立追及权的涤除权。这三项权力的设置,就能够做到利益平衡与物尽其用的和谐。担保法规则了典当权人的物上代位权,其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典当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但没有规则典当权人的追及权和受让人的涤除权。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弥补,即上述第六十七条榜首款所作的规则。也就是说,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人的,假如典当物现已挂号,典当权人能够行使追及权,仍能够就受让人所取得的典当物优先受偿;而受让人为了取得无权力担负的一切权,也能够经过行使替代清偿的涤除权,代典当人实行债款或许清偿债款而消除典当权。这就意味着,只要不危害典当权人的利益,典当人与第三人签定的典当物转让合同并非无效。而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的规则,与担保法司法解释是彻底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