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8:50关于上海市机动车修补和检测处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批改偏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图和根据)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修补、机动车功能检测的处理,保护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商场的次序,保证修补和检测两边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运转安全,根据《上海市路途运送处理法令,拟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规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一)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和二级保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修补;(二)机动车功能检测。第三条(处理部分)上海市城市交通处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是本市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分,其所属的上海市轿车修补处理处(以下简称市修管处)担任全市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详细处理工作。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和各县交通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分)依照规则的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的处理工作,其所属的轿车修补处理所(以下简称区、县修管所),依照规则的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详细处理工作,事务上受市修管处辅导。本市公安、技能监督、工商、税务、物价、劳作、环保等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的责任,协同做好本市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处理工作。第四条(监督查看)交通行政法令人员能够进入相关的单位、作业现场进行查看。在实行公事时,应当穿戴辨认服装,佩带一致标志,并出示一致印制的行政法令证。从事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单位或许个人,应当自觉承受法令人员的查看,照实反映情况,供给有关资料。第二章资质处理第五条(开业答应准则)请求从事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家或许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开业条件,并依照规则的处理权限经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市修管处和区、县修管所(以下总称车辆修补处理部分)答应。企业被撤消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答应证件不满1年、个体工商户被撤消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答应证件不满6个月的,不得从事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第六条(请求资料)请求从事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向受理的车辆修补处理部分供给下列资料:(一)请求书;(二)作业场所的有效证件;(三)从业人员技能证书和名册;(四)与请求项目相适应的设备明细表以及有关检定证明;(五)资信证明;(六)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应当供给的其他资料。请求从事二级保护以上的非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和非营业性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三)、(四)、(六)项资料。第七条(请求和批阅)需求从事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应当向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提出请求。车辆修补处理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者的悉数请求资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批阅决议。对契合条件的予以赞同,并发给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答应证件;对不契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赞同的书面决议。第八条(境外安排、个人的请求和批阅)境外安排或许个人需求从事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应当直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审阅赞同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其他批阅手续。第九条(工商税务挂号)获得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答应证件的单位或许个人,凭据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税务主管部分处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营。第十条(运营规模标志牌的悬挂)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应当将标明修补检测规模的标志牌悬挂在运营场所的夺目方位。第十一条(改变与歇业)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非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单位需求兼并、分立以及改变修补检测规模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的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提出请求;经原批阅部分赞同,处理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答应证件的改变手续,并按有关规则处理其他改变手续。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发作称号、法定代表人、运营期限、运营场所等改变事项的,在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分处理相应手续的一起,应当向原受理的车辆修补处理部分存案。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需求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受理的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提出请求,处理修补检测答应证件的刊出手续,并按有关规则处理其他歇业手续。非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单位需求刊出或许发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事项改变的,应当向所在地车辆修补处理部分处理刊出、改变手续。第十二条(年度审验)车辆修补处理部分对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的运营资质实施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持续运营。第十三条(训练和持证上岗)从事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下列人员应当承受有关法令法规、职业道德和事务技能训练,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查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一)个体工商户;(二)要害技能岗位的担任人员;(三)要害技能工种从业人员。要害技能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资历的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安排实施。第三章机动车修补第十四条(机动车强制保护)对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行进路程或许时刻距离实施强制保护。第十五条(机动车修补质量)机动车修补运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职业或许当地的修补规范进行修补。尚无规范的,参照机动车出产企业供给的修补手册和有关技能资料进行修补。经二级保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的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改装的机动车在竣工出厂前,应当依照竣工机动车的技能要求,进行修补质量功能检测。第十六条(合格证准则)机动车修补实施竣工出厂合格证准则。竣工出厂合格证由质量检验员签发。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修补机动车不得交付运用。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假造、倒卖、转借机动车修补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十七条(质量保证期准则)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准则。在保证期内机动车因修补质量发作毛病的,原承修者应当无偿返修,并依法承当由此形成的经济损失。营业性机动车修补的承、托修两边因修补质量发作胶葛时,能够提请市修管处指定的单位作出技能剖析和判定。第十八条(修补合同)机动车修补运营者从事二级保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或许在用车改装活动的,应当与托修方签定修补合同。修补合同应当参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引荐的合同演示文本。第十九条(修补规模)机动车修补运营者应当依照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核定的修补规模进行修补。第二十条(特约修补规范和事端车修补规则)机动车修补运营者从事特约修补活动的,应当具有该车种出产企业或许其授权单位发给的特约修补资历证书。机动车修补运营者获得特约修补资历的,应当向车辆修补处理部分存案。事端机动车修补处理的详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另行拟定。第二十一条(制止行为)机动车修补运营者和非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单位制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承修作废机动车和已列入国家强制作废规模的机动车;(二)改装无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证明的在用机动车;(三)运用配件组装机动车;(四)运用不契合国家或许本市质量要求的机动车配件修补机动车。第四章机动车功能检测第二十二条(检测质量规则)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和非营业性机动车功能检测单位应当树立检测质量保证体系,运用的检测设备、计量用具应当坚持杰出的技能情况,并依照规则进行计量检定,保证检测成果精确、牢靠。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和非营业性机动车功能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或许当地的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尚无规范的,参照机动车出产企业供给的修补手册和有关技能资料进行检测。机动车功能检测应当照实出具机动车功能检测成果证明。机动车功能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依照规则保存。第二十三条(检测规模)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应当依照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核定的检测规模进行检测。第二十四条(行政托付)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能够依照核准的检测规模承受交通、公安、技能监督、环保、商检等部分的托付,进行机动车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牢靠性及噪声、废气排放等项意图检测。第二十五条(检测成果证明)机动车功能检测成果证明,是机动车保护周期内机动车功能的合法凭据,应当作为确认机动车技能功能的主要根据。第五章票证和收费第二十六条(机动车修补票证)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应当运用修补业一致发票或许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间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修补业一致结算凭据。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不出具修补业一致发票或许修补业一致结算凭据的,付款人有权回绝付出费用。修补业一致发票和一致结算凭据,由市税务行政主管部分监制,并由市修管处依照有关规则一致印制、发放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造、倒卖、转让或许涂抹修补业一致发票和一致结算凭据。第二十七条(收费规则)营业性机动车功能检测的收费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分核准后实行。机动车修补运营者应当依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的机动车修补结算工时定额规范核算费用,并将工时费和资料费分项核算。第二十八条(单证处理)修补机动车和检测机动车功能,运营者应当实施明码标价。机动车修补结算工时价目表由市物价查看部分监制,市修管处一致印制、发放和处理。第二十九条(统计资料)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者、非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单位应当依照规则,及时、精确地向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报送统计资料。第六章法令责任第三十条(违背资质处理的处分)违背本办法资质处理规则的,由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按下列规则给予处理:(一)未经赞同私行从事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运营活动的,责令其间断运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处以该项违法收入额1至3倍或许2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二)未经赞同私行从事非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责令其间断作业,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不依照规则参与年度审验的,责令其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修补检测答应证件。(四)不依照规则处理改变、歇业手续的,责令其期限改正,处以正告,并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五)未经查核上岗或许不持证上岗的,责令其期限改正,处以正告,并可处以每人次100元至3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背机动车修补处理的处分)违背本办法机动车修补处理规则的,由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按下列规则给予处理:(一)私行逾越核定的修补规模修补的,责令其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承修作废机动车或许运用修补配件组装机动车的,责令其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处以正告,并可处以该项违法收入2至3倍或许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其修补检测答应证件。(三)承受无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证明的机动车改装的,责令其间断违法作业,没收违法收入,处以正告或许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其修补检测答应证件。(四)承修时运用不契合质量要求的机动车配件的,处以正告,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其修补检测答应证件。(五)私自假造、倒卖、转借机动车修补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收缴其悉数合格证,没收违法收入,对假造、倒卖者处以违法收入2至3倍或许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转借者处以违法收入1至2倍或许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倒卖、转借机动车修补竣工出厂合格证情节严重的,撤消其修补检测答应证件。(六)不依照规则实行国家、职业或许当地的修补规范修补机动车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以正告,并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七)不依照规则实行机动车修补质量保证期准则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以正告,并可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八)不依照竣工出厂的技能要求进行修补质量检测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以正告或许每辆车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暂扣、撤消修补检测答应证件。(九)不按规则填写、签发机动车修补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以正告或许每辆车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十)不按规则与托修方签定修补合同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以正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份合同100元至300元但总额不逾越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背机动车功能检测处理的处分)违背本办法机动车功能检测处理规则的,由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按下列规则给予处理:(一)私行逾越核定的检测规模检测的,责令其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处以正告或许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不依照规则实行技能规范进行机动车功能检测的,处以正告或许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三)运用不合格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形成检测成果不精确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四)不照实供给检测成果证明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其修补检测答应证件。第三十三条(违背收费、票证处理的处分)违背本办法收费、票证处理规则的,由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按下列规则给予处理:(一)私自假造、涂抹、转让、倒卖修补业一致发票或许一致结算凭据的,没收违法收入,处以正告或许该项违法收入2至3倍或许3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其修补检测答应证件。(二)超出职业规则的结算工时定额规范与托修方结算的,没收违法收入,处以正告或许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不依照规则运用修补业一致发票或许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附有修补业一致结算凭据的,处以正告或许3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视情节轻重,别离处以正告、停业整顿,能够并处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五)不按规则及时、精确地向车辆修补处理部分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期限改正,处以正告,并可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背工商、物价、税务规则的处分)违背有关工商、物价、税务处理规则的,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办法)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车辆修补处理部分能够间断其违法运营行为,暂扣其车辆,间断其机具设备的运转或许运用,并责令当事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到指定地址承受处理:(一)私行从事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活动的;(二)私行承修作废机动车或许运用修补配件组装机动车的;(三)在承修机动车时,运用不契合质量规则的机动车配件的。当事人逾期3个月不到指定地址承受处理的,车辆修补处理部分能够将其机动车、机具设备作无主物处理。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车辆修补处理部分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车辆修补处理部分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第三十七条(阻碍公事处理)回绝、阻碍交通行政法令人员实行职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部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法令者违法行为处理)交通行政法令人员在实施详细行政行为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授权条款)从事营业性机动车修补和机动车功能检测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处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第四十条(使用解说部分)本办法的详细使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解说。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和废止事项)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实施。198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轿车修补职业处理暂行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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