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0:30
国家质量技能监督局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2001年3月15日 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能监督局:
新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进步产品质量水平、清晰产品质量职责、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为确保法令的正确贯彻施行,处理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行政法令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法令作业,提出以下施行定见,请各地仔细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查看
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则,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许企业制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依照查验的合理需求确认。因而,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施行监督查看,样品由被查看者无偿供给。查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查验形成损坏或损耗之外,在查验作业完毕且无贰言后一个季度内有必要返还。一起告诉被查看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则,出产者、出售者对查看查验的成果有贰言的,能够向施行监督查看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或许其上一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复检请求。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查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交纳查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监督查看的产品有严峻质量问题的,根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则处分。”各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在施行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后处理作业时,要正确掌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峻质量问题的边界。有严峻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3)归于国家明令筛选产品的。(4)失效、蜕变的。(5)假造产品产地的,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假造或许冒用出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许失效日期的;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归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峻质量问题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施行行政处分。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
1.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则,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在施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依据或许告发;(2)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有必要合法。
2.依照法令规则,查封、扣押的产品规模是法令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制止出产、出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标准的问题,不能施行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2001年3月15日 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能监督局:
新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进步产品质量水平、清晰产品质量职责、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为确保法令的正确贯彻施行,处理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行政法令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法令作业,提出以下施行定见,请各地仔细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查看
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则,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许企业制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依照查验的合理需求确认。因而,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施行监督查看,样品由被查看者无偿供给。查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查验形成损坏或损耗之外,在查验作业完毕且无贰言后一个季度内有必要返还。一起告诉被查看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则,出产者、出售者对查看查验的成果有贰言的,能够向施行监督查看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或许其上一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提出复检请求。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查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交纳查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监督查看的产品有严峻质量问题的,根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则处分。”各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在施行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后处理作业时,要正确掌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峻质量问题的边界。有严峻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3)归于国家明令筛选产品的。(4)失效、蜕变的。(5)假造产品产地的,假造或许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假造或许冒用出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许失效日期的;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归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峻质量问题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则施行行政处分。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
1.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则,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在施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有违法嫌疑的依据或许告发;(2)施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有必要合法。
2.依照法令规则,查封、扣押的产品规模是法令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制止出产、出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标准的问题,不能施行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