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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6:45
借款欺诈罪
一、概念
借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许以其他方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借款欺诈罪归于金融违法的一种。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的;
(二)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的;
(三)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的;
(四)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欺诈借款的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既侵略了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的所有权,还侵略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借款是指作为借款人的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供给的并按约好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钱银资金。在现代社会中,跟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借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效果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只经过发放借款参加企业活动资金周转,并支撑企业置办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出产开展,一起还经过发放借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明卫生事业等开展。与此一起,跟着我国借款金融事务的日益开展,欺诈借款违法违法活动也随之发作并愈益严峻。欺诈借款行为不只侵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产业所有权、并且必定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事务和其他金融事务的正常进行,损坏我国金融次序的安稳。因而、欺诈借款行为一起侵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借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欺诈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方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要,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方法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所谓虚拟现实,是指假造客观上不存在的现实,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赖;所谓隐秘本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现实,使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发作幻觉。依据本条的规则,行为人欺诈借款所运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这种景象近年来屡有发作,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作假引资的欺诈几十起,案犯一般是假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许“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家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得银行的借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违法分子假造效益好的出资项目,以骗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
2、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为支撑出产,鼓舞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依据经济合同发放借款,有些违法分子假造或运用虚伪的出口合同或许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欺诈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3、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请求借款时所需求的文件。如某公司经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伪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借款几百万元。
4、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这儿的产权证明,是指可以证明行为人对房子等不动产或许轿车、钱银、可随时兑付的收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文件。
5、以其他方法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假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钱银为典当骗贷的;先假贷后选用欺诈手法拒不还贷的等状况。本项规则的精力是不管行为人以何种方法欺诈借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定其行为归于“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
(1)借款后带着借款逃跑的;
(2)未将借款按用处运用而是浪费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
(3)运用借款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
(4)改动借款用处将借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形成严峻经济损失,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
(5)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改动借款用处,形成严峻经济损失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
(6)供给虚伪的担保请求借款,形成严峻经济损失致使借款无法归还的,等等景象。
其次,欺诈借款有必要到达“数额较大”。
所谓情节严峻,是指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状况。其间数额巨大,依据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是指借款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峻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得借款,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2)浪费借款,或许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借款到期无法归还的;(3)藏匿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4)供给虚伪的担保请求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5)冒充别人名义请求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峻,是指欺诈借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的情节。参照《解说》,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得借款,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2)带着借款逃跑的;(3)运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欺诈借款的违法分子勾通并为之供给欺诈借款协助的,应以借款欺诈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勾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欺诈借款的违法分子在施行欺诈前或在欺诈的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商议或进行策划,与欺诈违法分子予以合作,充任内应而为之供给协助的行为。关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违法分子彼此勾通骗得银行等金融机构金钱的行为,应当留意辨明两种人员在一起违法中选用行为的性质,假如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选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别人员仅是供给协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过来定性处理,如是贪婪,就应依贪婪罪处分,社会上的其别人员则以贪婪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吞就应以职务侵吞罪治罪,其别人员则以职务侵吞罪的共犯处之。如选用的行为以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诈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供给协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分。而不能不分状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由成心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借款的动机是为了浪费享用,仍是为了搬运藏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假如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尽管其在请求借款时运用了诈骗手法,也不能按违法处理,可由银行依据有关规则给予中止发放借款、提早回收借款或许加收借款利息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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