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有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8:33国有土地的运用、流通及相关法令法条:
一、国有土地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九条规则:国有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许个人运用。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处理和合理运用土地的责任。
注释:本条是关于土地运用权的规则,表现了土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相别离的基本原则。尽管国家具有土地,可是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都能够在契合法令规则的情况下,处理相关手续,获得合理运用土地的权力并获取利益,可是,并不意味着其对土地的运用能够不受任何约束,仍是应当承当维护、处理和合理运用土地的责任,依据土地的天然特点和经济特点的不同,科学运用土地,避免水土流失和盐渍化。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运用的方法】
(1)土地划拨。即土地运用者只需依照必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法定机关同意即可获得土地运用权,无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给租金及其他费用。
(2)土地运用权出让。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国家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应当签定出让合同。
二、国有土地的流通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运用后,其运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通?
依据《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的相关规则,以出让方法有偿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租借、典当和承继。而依据该法令第44条的规则,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以土地划拨方法无偿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则不得进入市场买卖或流通。可是,依据该法令第45条的规则,契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门和房产处理部门同意,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能够转让、租借、典当:
(1)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法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经过土地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有必要依法转变为出让土地运用权之后,方可进入市场买卖或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