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内欠条是否可以获诉讼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10:13
案情介绍
兴国县原告郑亚娴、被告黄若定因对立两边屡次洽谈离婚。2003年11月20日,签定离婚协议一份,其间第三条约好:甲方应补偿乙方离婚补偿费10000元;第四条还约好了两边的债款区分。同日,甲方出具欠乙方1万元的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上按第三条约好的期限许诺给付。因种种原因,该日原、被告并未办成离婚手续,仍在一同日子,而欠条也仍在原告手中。
2004年7月11日,原、被告又签定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再未对离婚补偿费作出约好,而对债款则约好为“各自所借债款各自偿还,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归甲方(被告)偿还”。同日,持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原告以被告于第一次协议离婚当日出具的欠条为据,具状法院,建议从朋友处各借5000元交给被告用于走联系,被告于2003年11月20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一向未偿还,因而成讼。(当事人均为化名)
不合定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03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欠条中的10000元是告贷仍是离婚补偿费。因而构成了三种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2003年4月被告因要选拔急需钱走联系,由原告向朋友转借10000元交给被告。2003年11月20日,被告补写了欠条。因而,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债权债款联系。被告应当偿还告贷10000元及利息500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欠条,本质内容是离婚补偿费。原告现实上已得到了补偿费,终究的离婚协议没有补偿费的约好。本案胶葛的发作是因被告未及时回收补偿费欠条,又未在欠条上注明离婚补偿费字样。原告建议被告欠款,证据不足,其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定见以为,买官卖官是我国法令严峻制止的行为,被告因要选拔急需钱走联系,与原告歹意勾结,由原告向朋友转借10000元,严峻违反了法令的制止性规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应将该10000元予以收缴,不该判归原告享有。
剖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则了原告的申述必须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却未进一步规则对某一详细案子的裁判是根据原告所建议的现实、理由作出,仍是根据被告建议的现实、理由作出,以及当原告建议的现实理由不建立,而被告建议的现实、理由建立的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处理。这的确给审判实践的操作带来了必定的困难,还会因审判人员知道的不一致,带来裁判的紊乱。本事例的呈现正好阐明晰这一点。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某一案子的审理目标、审理规模问题。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通说以为,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人民法院审理和处理民事案子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发作的各种法令联系的总和。由此意义可知,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恳求而开端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就不能自动发动诉讼程序。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不告不睬”。因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子的检查规模是依本诉原告或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而定的。在这一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当然是归于人民法院检查民事案子的目标领域。但某一案子的被告提出自己独立的恳求,若其未提起反诉或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则其恳求也只能称之为“抗辩建议”,而不能称为诉讼恳求。经过以上剖析,就本案来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欠款及500元利息的诉讼恳求当属民事诉讼的检查规模,这是毫无疑问的。
原告提申述讼,不只要阐明向被告恳求什么,并且还要阐明向被告提出实体权力要求的理由。换言之,人民法院在检查原告的诉讼恳求是否建立的时分,首要须对其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理由进行检查。因而,原告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理由是归于人民法院的检查目标和检查规模的。在详细案子中,当事人往往提出许多诉讼理由,但诉讼理由却又是由这样两类法令现实所构成的:一类是争议的民事法令联系的发作、改变或许消除的现实;另一类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力或许合法利益是否的确遭到损害或许发作争议的现实。原告曾经一现实为理由是用来确认其要求法院维护的实体根据;今后一类现实为理由是用来确认其恳求法院维护实体权力的原因。因而,原告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也是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检查的目标。
兴国县原告郑亚娴、被告黄若定因对立两边屡次洽谈离婚。2003年11月20日,签定离婚协议一份,其间第三条约好:甲方应补偿乙方离婚补偿费10000元;第四条还约好了两边的债款区分。同日,甲方出具欠乙方1万元的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上按第三条约好的期限许诺给付。因种种原因,该日原、被告并未办成离婚手续,仍在一同日子,而欠条也仍在原告手中。
2004年7月11日,原、被告又签定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再未对离婚补偿费作出约好,而对债款则约好为“各自所借债款各自偿还,银行住房贷款余额归甲方(被告)偿还”。同日,持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原告以被告于第一次协议离婚当日出具的欠条为据,具状法院,建议从朋友处各借5000元交给被告用于走联系,被告于2003年11月20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一向未偿还,因而成讼。(当事人均为化名)
不合定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03年11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欠条中的10000元是告贷仍是离婚补偿费。因而构成了三种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2003年4月被告因要选拔急需钱走联系,由原告向朋友转借10000元交给被告。2003年11月20日,被告补写了欠条。因而,原被告之间已构成债权债款联系。被告应当偿还告贷10000元及利息500元。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欠条,本质内容是离婚补偿费。原告现实上已得到了补偿费,终究的离婚协议没有补偿费的约好。本案胶葛的发作是因被告未及时回收补偿费欠条,又未在欠条上注明离婚补偿费字样。原告建议被告欠款,证据不足,其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定见以为,买官卖官是我国法令严峻制止的行为,被告因要选拔急需钱走联系,与原告歹意勾结,由原告向朋友转借10000元,严峻违反了法令的制止性规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应将该10000元予以收缴,不该判归原告享有。
剖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则了原告的申述必须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却未进一步规则对某一详细案子的裁判是根据原告所建议的现实、理由作出,仍是根据被告建议的现实、理由作出,以及当原告建议的现实理由不建立,而被告建议的现实、理由建立的情况下,法院该怎么处理。这的确给审判实践的操作带来了必定的困难,还会因审判人员知道的不一致,带来裁判的紊乱。本事例的呈现正好阐明晰这一点。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某一案子的审理目标、审理规模问题。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通说以为,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人民法院审理和处理民事案子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发作的各种法令联系的总和。由此意义可知,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恳求而开端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就不能自动发动诉讼程序。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不告不睬”。因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子的检查规模是依本诉原告或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而定的。在这一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当然是归于人民法院检查民事案子的目标领域。但某一案子的被告提出自己独立的恳求,若其未提起反诉或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则其恳求也只能称之为“抗辩建议”,而不能称为诉讼恳求。经过以上剖析,就本案来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欠款及500元利息的诉讼恳求当属民事诉讼的检查规模,这是毫无疑问的。
原告提申述讼,不只要阐明向被告恳求什么,并且还要阐明向被告提出实体权力要求的理由。换言之,人民法院在检查原告的诉讼恳求是否建立的时分,首要须对其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理由进行检查。因而,原告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理由是归于人民法院的检查目标和检查规模的。在详细案子中,当事人往往提出许多诉讼理由,但诉讼理由却又是由这样两类法令现实所构成的:一类是争议的民事法令联系的发作、改变或许消除的现实;另一类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力或许合法利益是否的确遭到损害或许发作争议的现实。原告曾经一现实为理由是用来确认其要求法院维护的实体根据;今后一类现实为理由是用来确认其恳求法院维护实体权力的原因。因而,原告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也是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检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