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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丢失医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23:10
在现实生活中病历是患者确诊和医治疾病的重要根据,也是患者与医院呈现医患胶葛时,最重要的根据之一。医疗组织有职责的职责保护好患者病历。假设病历材料丢掉,医院需求承当法令职责吗?听讼网为咱们回答。
丢掉、回绝供给病历的法令成果
《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规矩:患者在治疗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组织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该条规矩清晰了医疗侵权归于一般侵权,即患方需求举证证明悉数侵权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需求举证证明:
(一)治疗行为违法;
(二)存在危害成果;
(三)治疗行为存在差错;
(四)差错的治疗行为与其患者的危害成果具有因果关系。
需求着重,《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的规矩被视为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组织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规矩的否定。可是,《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规矩:患者有危害,因下列景象之一的,推定医疗组织有差错:(二)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亦即,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假设医疗组织藏匿或许回绝供给与胶葛有关的病历材料的,法院能够直接推定其治疗行为具有差错,并要求医疗组织举证证明其治疗行为不存在差错。
有必要指出,法院推定的是医疗组织治疗行为有差错,但不能直接推定差错治疗行为与患者的危害成果具有因果关系。实务中,假设医疗组织能够供给完好病历,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职责依然需求由患方承当。而患方承当举证职责在医疗危害职责胶葛中的具体表现为有请求判定之职责。假设医疗组织回绝供给病历或许供给的病历不完好,则有或许导致判定组织无法进行判定。在此环节中,隐含了一个潜在的法令规矩,即患方的举证职责有必要树立在医疗组织供给完好病历的根底之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这便是“谁建议,谁举证”的举证准则。而据《医疗组织病历办理规矩》第十条规矩:门(急)诊病历准则上由患者担任保管。医疗组织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许已树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许其法定代理人赞同,其门(急)诊病历能够由医疗组织担任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组织担任保管。鉴于病历由医务人员书写而且由医疗组织保管,部分门(急)诊病历在外。根据“根据间隔准则”,法令要求根据持有一方负有供给根据的职责。这能够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矩》第七十五条“有根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根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设对方当事人建议该根据的内容不利于根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建立”的规矩中找到根据。
病历及其法令效果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印象、切片等材料的总和,包含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就法令视点而言,病历归于书证,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矩的根据品种之一。病历在医疗危害职责胶葛案件中病历具有重要的效果,因医疗组织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差错行为与患者的危害成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差错的参加度等重要讼争现实均须根据对病历的分析判断得出。因而,病历可谓是医疗诉讼的“根据之王”。
假设因医疗组织的职责导致病历材料丢掉,医疗组织要承当法令职责。假设读者有其他的法令问题需求协助的,能够到听讼网咨询,咱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协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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