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1:14《劳作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扣押劳作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依照有关法令规则给予处分。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以担保或许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劳作者依法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作者档案或许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则处分。这一规则清晰了用人单位扣押劳作者证件和收取劳作者资产的法令职责。
这一规则有三方面内容:
其一,扣押证件的法令职责。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是劳作者活动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扣押了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等于约束了劳作者的人身自由,天然应当为此行为承当相应的职责。从该条规则来看,用人单位承当的这种职责,一是把扣押的劳作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在劳作行政部门责令交还的期限内交还劳作者自己;二是由劳作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令规则给予处分。
其二,收取劳作者资产的法令职责。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让劳作者供给担保的名义,收取劳作者资产的状况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劳作合同法》也规则了相应的职责:一是在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的期限内交还给劳作者自己;二是由劳作行政部门依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规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其三,补偿职责。主要是依据用人单位上述行为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巨细,由劳作行政部门确认相应的补偿职责,或是劳作者请求裁定、提起诉讼,经过法令途径让用人单位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