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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债务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1:57
债款承当,是指在不改动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款人经过与第三人缔结转让债款的协议,将债款悉数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当的法令现实。
债款承当,依照承当后原债款人是否免责为规范,能够分为免责的债款承当和并存的债款承当。
1、免责的债款承当
是指债款人经债权人赞同,将其债款部分或悉数移转给第三人担负。
免责的债款承当的效能表现在,原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款承当职责(免责);
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款人,对所接受的债款担任。
与主债款有关的从债款,除专归于原债款人本身的以外,也随主债款移转给新债款人承当。一起,原债款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款人亦能够之对立债权人。
2、并存的债款承当
并存的债款承当是指债款人不脱离债的联系,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与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
在并存的债款承当中,因为原债款人没有脱离债的联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作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赞同,只需债款人或第三人告诉债权人即可发作效能。
通说把合同的效能界定为有用、无效、可吊销、效能待定四种景象,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来看,债款人与第三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定见的状况下签定的债款承当合同必定不能立刻确定为有用,而确以为无效对债权人也并无多大含义,因为只需债权人回绝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款承当,该债款承当约好对债权人现实上就无效。当然,因为债款承当为相对的无因行为,债款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债款承当合同即便无效或被吊销,但经债权人赞同后,仍然会发作债款承当的作用。别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可吊销事由并不包括债款人与第三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定见的状况下签定债款承当合同这种状况,因而,对此类合同应认定为效能待定合同,如过后被债权人认可,则发作法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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