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0:37根本案情
自诉人韦茜与被告人陈少华于2000年3月6日依法挂号成婚,婚后两人爱情较好。同年12月底,被告人陈少华与女青年邵丽相识,并于2001年2月上旬至4月初以夫妻名义在本市茅台路460弄204室不合法同居。2001年4月,自诉人韦茜以被告人陈少华、邵丽犯重婚罪为由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4月底至6月初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少华与被告人邵丽在本市槽溪路125弄7号402室持续不合法同居。6月7日,被告人邵丽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当庭向自诉人表示歉意,并自愿补偿自诉人经济丢失。
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为:自诉人韦茜指控被告人陈少华与被告人邵丽揭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邵丽明知陈少华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清楚,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陈少华到案后有必定的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邵丽,案发后在家族陪同下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情绪较好,违法情节较轻,依法可革除处分。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判定如下:被告人陈少华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邵丽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分。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韦茜以原判对被告人邵丽量刑畸轻为由,被告人陈少华以未与邵丽揭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为由,被告人邵丽以无证据证明自己明知陈少华已有爱人为由,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陈少华的辩护人关于确定陈少华犯重婚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定见以及陈少华否定违法的辩解,与现实不符,均不予采用。邵丽及其辩护人关于邵丽片面上不具有重婚的成心,邵丽无罪的定见,与现实不符,不予采用。原判鉴于邵丽违法情节较轻,又有投案自首情节,并当庭向自诉人抱歉,自愿补偿韦茜丢失,认罪情绪较好,故对邵丽免予刑事处分于法有据。上诉人韦茜及其诉讼代理人恳求加剧邵丽刑事处分的定见,不予采用。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的规则,于2001年9月3日裁决如下:驳回上诉人韦茜、陈少华、邵丽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剖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少华与邵丽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关于重婚罪怎么量刑的问题。所谓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则,是指有爱人而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中有多项条款对重婚问题做了规则,如制止重婚,制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有重婚景象的,婚姻无效;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经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由此可见,重婚行为在《婚姻法》上也是清晰制止的,并且重婚的一方应当承当多种晦气结果。如此规则,是因为已有爱人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不只严峻破坏我国的一夫一妻制,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彼此忠诚的责任,并且也严峻损害了有爱人人的家庭婚姻关系,晦气于社会的安稳。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刑法中规则了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