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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3:58
  一、违法准备
  第二十二条 为了违法,准备东西、制作条件的,是违法准备。
  (一)片面上具有为了违法的意图。
  (二)客观上有违法准备行为。
  准备东西,即准备施行违法的东西。
  制作条件,是指除准备东西以外的悉数为施行违法的准备行为。
  常见的制作条件行为有:
  1.操练违法的手法或演练违法技术;
  2.违法前的查询,如踩点;
  3.扫除施行违法的妨碍,如行为人抢银行;
  4.蛊惑共犯或商定违法方案(违法共谋),其间也包含为了施行某种违法而安排违法集团,这种安排、参与违法集团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一个准备行为,比如说,为了偷盗和掠夺而勾通共犯或许安排违法集团便是偷盗、掠夺的准备行为。可是,假如行为人安排、领导、参与恐怖活动安排、黑社会性质的安排的,归于施行行为。因为这两种违法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制止的违法行为。
  5.盯梢、匿伏等候、跟随作案方针。
  关于准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详细规则的,刑法分则规则的都是施行行为。
  (三)中止的原因:是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没有能够“着手”
  准备犯的刑事责任,关于准备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二、违法未遂
  第二十三条 现已着手施行违法,因为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未达到目的的,是违法未遂。
  (一)行为人现已着手施行违法,是指行为人开端施行刑法分则规则的作为某种详细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违法没有达到目的,指违法的直接成心内容没有彻底完结,没有完结某一违法的悉数构成要件。
  (三)违法未达到目的是因为行为人毅力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关于未遂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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