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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7:32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我受被告人亲属的托付,经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南平分所指使,担任被告人陈XX的辩解人。开庭前我屡次约见了被告人,查阅、研讨结案卷资料,方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定见,辩解人对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延检刑诉[200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有冒充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以为被告人有从轻处分的情节,现提出如下辩解定见:
一、本案的犯意不是被告人陈XX提起的。
在一起违法案件中,犯意的建议是引发违法行为发作的“导火索”,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犯意建议便没有违法行为及其损害成果的发作,犯意的建议者在一起违法中起着无足轻重的效果。就本案而言,没有被告人陈文事先建议犯意,就没有后来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发作。被告人陈文、陈XX的供述均可证明,2004年11月间,被告人陈文到被告人陈XX的车间,自动提出并与陈XX商议出产冒充的“南亚”牌2KW镇流器的事,故本案的犯意不是由被告人陈XX提起的,在被告人陈文来找陈XX联络之前,被告人陈XX并没有发生冒充注册商标的犯意,此节提请法庭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陈XX在这起一起违法中所起效果较小、违法情节较轻。
被告人陈XX施行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为被告人陈文出产没有商标的光身镇流器,被告人陈文在2005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供认:“冒充镇流器的出售是由我一个人担任的,与陈XX无关,陈XX便是将镇流器卖给我,我付货款给他。”此外,用于冒充“南亚”牌镇流器的印刷模板、移印机、印有“源光亚明”字样的通明胶带、印有“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运用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激光防伪标签、产品检验章等等,都不是被告人陈XX供给的,均与陈XX无关。可见,在本案中被告人陈XX所起的效果是比较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则的罪刑相适应准则,理应承当较小的职责。
三、被告人陈XX的片面恶性较小,其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性也较小。
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对象是别人现已注册的商标,这种冒充的注册商标或许被用在伪劣产品上,也或许被用在合格的产品上,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违法分子往往将冒充的注册商标用在伪劣产品、次品甚至有害物品上。而本案中被告人陈XX出产的镇流器自身是合格产品,其质量契合国家标准。显着,同样是冒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但在片面恶性的巨细、对社会损害程度的轻重方面,依然有着显着的差异。本案中被告人冒充的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南亚”牌商标,是被用在质量合格的镇流器上,相对而言,其片面恶性及社会损害性都比较小,此节亦请法庭充沛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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