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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5:39

众所周知,国家享有公房的所有权,承租人对公房只能享有运用权,那么,夫妻婚姻程存续期间所寓居的公房时怎样处理呢?夫妻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应该怎样处理?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联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
(3)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4)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6)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8)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离婚时,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可由两边别离租住;对能够另调房子别离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处理住宅的,可予允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处理住宅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寓居,自行处理住宅确有困难的,能够调停或判定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寓居,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越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运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担负才能,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
3、关于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房子租凭联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房子(包含单位托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子)的租借联系时,应寻求自管房单位的定见。经调停或判定改变联系的,承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房子改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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