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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赠予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0:57
赠予这种事一般都是发作在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但是有一种人的赠予是否具有法令效应就需求另行判别,即约束行为能力人的赠予。由于它要求其所做决守时的精力状态杰出或有监护人在场。关于这方面的常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约束行为能力人的赠予是否有用
(一)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老公育有一子一女,老公多年前已逝世,现张女士名下有个人住房一套。2004年,张女士患脑血管病及脑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张女士与女儿张甲签署赠与合同一份,表明将名下房子赠与女儿张甲,并处理了赠与公证,同年6月,张甲处理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8月,张女士逝世。张女士的儿子张乙在张女士逝世后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并表明,张女士在2006年的时分即被法院判定宣告为约束行为能力,且在案子审理期间通过司法鉴定也被承认“于2005年全年为约束行为能力”,因而张女士与张甲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
(二)法院判定
法院以为,张女士在2005全年期间被评定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故2005年全年规模内,张女士能够进行与她的精力健康状况相习惯的民事活动。但张女士与张甲签署《赠与合同》及处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民事行为,均已超出张女士其时的精力健康状况可习惯的民事活动规模,故张女士独立施行的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其所签定的赠与合同无效。
(三)律师说法
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规模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登时施行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规模之外,其民事行为能 力有所短缺,不能独登时施行民事行为。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缔结的两种合同是有用的,一种是与其精力健康状况相习惯所缔结的合同,另一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本案中,张女士与张甲缔结赠与合同超出了其其时的精力健康状况可习惯的民事活动规模,对张女士而言,该合同也非纯获利益合同,因而该赠与合同依法应归于效能待定的合同,需求张女士监护人的追认方能有用。但本案中,张女士生前并无清晰的监护人,因而,张女士与张甲所所签定的赠与合同无效。
依据事例剖析,能够了解到约束行为能力人赠予的有用性与否是有条件的,假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即便有书面协议也是报废的。假如你在赠予方面还存在疑问,不要纠结,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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