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5:42
1、土地处理准则与土地分类(按用处)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疆土地处理法》(2004年修订),我国施行土地用处操控准则:国家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运用地),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操控缔造用地总量,对犁地施行特别维护。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运用地、饲养水面等。
缔造用地是指缔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
未运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
2、缔造占用农用地
依据《土地处理法》,缔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缔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3、农用地转用需满意的条件
依据《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应当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中确认的农用地转用目标;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契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契合规则的,不得赞同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
4、土地年度运用计划
依据《土地处理法》、《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我国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处理,施行缔造用地总量操控。土地运用年度计划一经赞同下达,有必要严厉执行。
依据《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处理办法》(2006年修订),土地运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缔造用地量(包含缔造占用农用地和未运用地)、土地开发收拾弥补犁地量和犁地保有量的详细安排。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目标包含:
(1)新增缔造用地计划目标。包含新增缔造用地总量和新增缔造占用农用地及犁地目标。分为乡镇村缔造用地目标和动力、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备等独立选址的重点缔造项目用地目标。没有新增缔造用地计划目标私行赞同用地的,或许没有新增缔造占用农用地计划目标私行赞同农用地转用的,按不合法赞同用地追查法律责任。
(2)土地开发收拾计划目标。包含土地开发弥补犁地目标和土地收拾复垦弥补犁地目标。
(3)犁地保有量计划目标。
5、农用地转用批阅权限
依据《土地处理法》:(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备缔造项目、国务院赞同的缔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2)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缔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3)其他缔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6、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批阅权限
依据《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批阅权限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赞同。(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赞同后,报国务院赞同。(3)前述规则以外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其间,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能够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赞同。
7、土地征收批阅权限
依据《土地处理法》,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赞同:(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并报国务院存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赞同权限内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赞同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8、土地转用、征收批阅时效
依据2004年疆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检查报批作业的定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赞同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赞同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赞同文件主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详细用地单位的,按未供给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目标。
9、团体农用地转用、征收
依据《土地处理法》,(1)缔造项目占用农用地,需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2)农人团体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因而,缔造项目占用团体农用地,需先处理转用、征收手续,将团体农用地变更为国有缔造用地后才能够处理出让手续。
10、详细缔造项目用地
依据《土地处理法》,详细缔造项目运用存量缔造用地和已赞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疆土地处理法》(2004年修订),我国施行土地用处操控准则:国家编制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规则土地用处(将土地分为农用地、缔造用地和未运用地),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操控缔造用地总量,对犁地施行特别维护。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含犁地、林地、草地、农田水运用地、饲养水面等。
缔造用地是指缔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含城乡住宅和公共设备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备用地、旅行用地、军事设备用地等。
未运用地是指农用地和缔造用地以外的土地。
2、缔造占用农用地
依据《土地处理法》,缔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缔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
3、农用地转用需满意的条件
依据《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应当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土地运用年度计划中确认的农用地转用目标;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契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契合规则的,不得赞同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
4、土地年度运用计划
依据《土地处理法》、《土地处理法施行法令》,我国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处理,施行缔造用地总量操控。土地运用年度计划一经赞同下达,有必要严厉执行。
依据《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处理办法》(2006年修订),土地运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缔造用地量(包含缔造占用农用地和未运用地)、土地开发收拾弥补犁地量和犁地保有量的详细安排。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目标包含:
(1)新增缔造用地计划目标。包含新增缔造用地总量和新增缔造占用农用地及犁地目标。分为乡镇村缔造用地目标和动力、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备等独立选址的重点缔造项目用地目标。没有新增缔造用地计划目标私行赞同用地的,或许没有新增缔造占用农用地计划目标私行赞同农用地转用的,按不合法赞同用地追查法律责任。
(2)土地开发收拾计划目标。包含土地开发弥补犁地目标和土地收拾复垦弥补犁地目标。
(3)犁地保有量计划目标。
5、农用地转用批阅权限
依据《土地处理法》:(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备缔造项目、国务院赞同的缔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由国务院赞同。(2)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缔造用地规划范围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按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赞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机关赞同。在已赞同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详细缔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赞同。(3)其他缔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缔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
6、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批阅权限
依据《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批阅权限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赞同。(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检查赞同后,报国务院赞同。(3)前述规则以外的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其间,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能够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赞同。
7、土地征收批阅权限
依据《土地处理法》,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赞同:(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赞同,并报国务院存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赞同权限内赞同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赞同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8、土地转用、征收批阅时效
依据2004年疆土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检查报批作业的定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赞同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赞同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施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的,赞同文件主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详细用地单位的,按未供给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目标。
9、团体农用地转用、征收
依据《土地处理法》,(1)缔造项目占用农用地,需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2)农人团体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因而,缔造项目占用团体农用地,需先处理转用、征收手续,将团体农用地变更为国有缔造用地后才能够处理出让手续。
10、详细缔造项目用地
依据《土地处理法》,详细缔造项目运用存量缔造用地和已赞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范围内的土地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