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过错责任是怎么判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8:23
婚姻法解说(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的损伤结果的行为。”我们知道,家庭成员包含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因而,爱人一方施行家庭暴力危害的目标相应地也就包含上述其成员。但是否爱人对每一个家庭成员施行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即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都可以提起精力危害赔偿?对此,法令及司法解说并未清晰。
关于这个问题是不能简略地答复是或不是的。例如老公殴伤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但并未殴伤妻子,而妻子如果在离婚时却以其理由提起离婚之诉时,能否提起精力危害赔偿?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这关于妻子而言并没有形成危害。这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反过来,道理是相同的,其理由同上述理由。由此可见,婚姻法所规则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当只能是爱人,其危害的目标应是爱人一方或其子女,而不该包含其他家庭成员。
关于这个问题是不能简略地答复是或不是的。例如老公殴伤其爸爸妈妈、兄弟姐妹,但并未殴伤妻子,而妻子如果在离婚时却以其理由提起离婚之诉时,能否提起精力危害赔偿?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这关于妻子而言并没有形成危害。这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反过来,道理是相同的,其理由同上述理由。由此可见,婚姻法所规则的施行家庭暴力的主体应当只能是爱人,其危害的目标应是爱人一方或其子女,而不该包含其他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