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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14:30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挂号成婚。婚后因为性情问题两边争持不断,后来两人分家,夫妻联系名存实亡。2004年两边签署了一份产业切割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好:夫妻共同产业全归王某一切,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两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处理离婚手续,但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办成功。两边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两边持续处于分家状况。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免除与陈某的婚姻联系,而且依照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切割夫妻产业。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两边最初签定的产业切割协议书。
被告陈某辩称,两边最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才签定了产业切割协议,该协议是以两边离婚为条件的,已然后来两边并未处理离婚挂号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收效,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切割夫妻共同产业。
审理成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触及产业切割的协议,故两边自行达到的产业补偿协议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恳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撑。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产业应均匀切割。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争议焦点及法令适用:
本案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诉讼前签定的产业切割协议是否有用?律师以为:婚姻联系停止前,夫妻离婚产业切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联系消除这一条件而独立、提早收效,而只能在婚姻联系免除后才收效,故夫妻离婚产业切割协议收效前,该协议对两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建议权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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