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0:37
留置权是债款人的合法保护本身利益的权力,当本身利益受损害时,可经过这个权力来减小自己的丢失,而留置权完成便是保护这一法令权力的进程。那么留置权终究该怎样完成呢?听讼网小编来为您回答怎样完成留置权!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债款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237条:债款人能够恳求留置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产业。
第238条: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112条: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其交给占有标的物的职责已届实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权。可是,债款人能够证明债款人无付出才干的在外。
第113条:债款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矩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实行职责,直接变价处置留置物的,应当对此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矩在合同中约好宽限期的,债款人能够不经告诉,直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完成,是指留置权人的债款届期未受清偿时,于法定条件下得将留置物变价或取得其一切权,以优先受偿其债款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矩,留置权的完成应具有以下几项要件:
榜首,债款已届期清偿期
只要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留置权才开始具有了完成了条件。
第二,有必要实行必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色就在于其发作二次效能,当债款清偿期限届满而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留置权仅发作留置的效能,即权力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作优先受偿效能。也便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行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有必要再实行必定的程序方能真实完成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说》第113条的规矩,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
(一)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主债款合同中约好,当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假如经过这一宽限期,债款人仍不实行债款,则债款人能够不经告诉,直接行使留置权。(《担保法解说》第ll3条)
(二)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宽限期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假如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债款的,留置权人方可完成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假如债款人没有实行告诉职责而直接变价处置留置物的,应当对此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例如,保管人甲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而寄存人乙仍不付出保管费用之时留置了乙的保管物(一批电器),尽管其给乙确认了3个月的期限,可是并没有告诉乙在这3个月内实行债款。当3个月期限届满后,乙就直接将该批钢材变卖了,那么甲应当就由此给乙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如当钢材被贱价处理时所发作价差,以及乙因钢材被卖而有必要以更高的价格从头购买相同质量的钢材时发作的价差等。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矩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在于:留置权是依法发作的担保物权,本已对债款人极为有利,为了平衡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利益联系,因而在债款人处置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纳较为稳重的情绪,给债款人留有较为充沛的归还债款的期限。可是,该期限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物权法》根据实践经验与公平准则确认了该期限最短不能少于两个月的规矩。
所谓债款人的“告诉”尽管从理论上采纳书面或言词均可,可是实践中仍应当尽量采纳书面形式,这样能够削减不用要的胶葛。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假如债款人在留置了债款人的产业并确认了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假如无法告诉债款人实行债款,例如,债款人下落不明等,此刻是否在债款人确认的期限届满后,债款人即可完成留置权?咱们以为,此刻应当规矩宽限期的最高期限,避免债款人长时间的占有留置物而开销过多的保管费用。并且假如留置权长时间存在,债款人不能对此予以运用收益而导致留置物的长时间搁置,违反了物尽其用的准则,特别重要的是,此等长时间占有或许会危害到债款人的其他债款人的利益,故此明显不具有社会稳当性。至于此最高期限的确认,能够2年为宜。
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千奇百态的工作总会存在,因而适用单一的规矩或许无法满意社会生活的需求。《物权法》规矩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的可操作性较强,即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如蔬菜等之上建立的留置权在完成时不用满意经过两个月以上的债款人归还债款的宽限期的约束,而直接变卖受偿或许提存。
在完成其留置权时,即在债款人或许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的权力及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阅市场价格。
债款人完成留置权的办法首要便是三种:
榜首,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便是指,经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或许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依照留置物本身的质量、参阅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一切权由债款人搬运给债款人,然后完成留置权的一种办法。
第二,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留置物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就拍卖留置物洽谈共同,则能够自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假如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到共同,则只能经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的规矩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款人能够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办法,它不需求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适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将留置物变卖,假如洽谈不成的,留置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述,在取得胜诉判定后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可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公平、揭露、公平,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准则而以变卖为破例,
当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不过此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款现已归于一般债款,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留置权完成的办法首要便是以上三种,可是要完成留置权,却需求契合物权法的相关规矩,需求具有物权法的几项要件,只要契合了物权法的相关规矩,才干正常合理合法的完成留置权!
引荐阅览:
留置权的发作和行使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能辨
留置权完成事例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债款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237条:债款人能够恳求留置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产业。
第238条: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112条: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其交给占有标的物的职责已届实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权。可是,债款人能够证明债款人无付出才干的在外。
第113条:债款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矩的期限告诉债款人实行职责,直接变价处置留置物的,应当对此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矩在合同中约好宽限期的,债款人能够不经告诉,直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完成,是指留置权人的债款届期未受清偿时,于法定条件下得将留置物变价或取得其一切权,以优先受偿其债款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矩,留置权的完成应具有以下几项要件:
榜首,债款已届期清偿期
只要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留置权才开始具有了完成了条件。
第二,有必要实行必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色就在于其发作二次效能,当债款清偿期限届满而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留置权仅发作留置的效能,即权力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作优先受偿效能。也便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行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有必要再实行必定的程序方能真实完成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说》第113条的规矩,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
(一)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主债款合同中约好,当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假如经过这一宽限期,债款人仍不实行债款,则债款人能够不经告诉,直接行使留置权。(《担保法解说》第ll3条)
(二)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宽限期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告诉债款人在该期限内实行债款。假如债款人逾期仍不实行债款的,留置权人方可完成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假如债款人没有实行告诉职责而直接变价处置留置物的,应当对此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例如,保管人甲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而寄存人乙仍不付出保管费用之时留置了乙的保管物(一批电器),尽管其给乙确认了3个月的期限,可是并没有告诉乙在这3个月内实行债款。当3个月期限届满后,乙就直接将该批钢材变卖了,那么甲应当就由此给乙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如当钢材被贱价处理时所发作价差,以及乙因钢材被卖而有必要以更高的价格从头购买相同质量的钢材时发作的价差等。
《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规矩两个月以上的期限的原因在于:留置权是依法发作的担保物权,本已对债款人极为有利,为了平衡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利益联系,因而在债款人处置留置物的问题上就应当采纳较为稳重的情绪,给债款人留有较为充沛的归还债款的期限。可是,该期限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物权法》根据实践经验与公平准则确认了该期限最短不能少于两个月的规矩。
所谓债款人的“告诉”尽管从理论上采纳书面或言词均可,可是实践中仍应当尽量采纳书面形式,这样能够削减不用要的胶葛。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假如债款人在留置了债款人的产业并确认了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假如无法告诉债款人实行债款,例如,债款人下落不明等,此刻是否在债款人确认的期限届满后,债款人即可完成留置权?咱们以为,此刻应当规矩宽限期的最高期限,避免债款人长时间的占有留置物而开销过多的保管费用。并且假如留置权长时间存在,债款人不能对此予以运用收益而导致留置物的长时间搁置,违反了物尽其用的准则,特别重要的是,此等长时间占有或许会危害到债款人的其他债款人的利益,故此明显不具有社会稳当性。至于此最高期限的确认,能够2年为宜。
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千奇百态的工作总会存在,因而适用单一的规矩或许无法满意社会生活的需求。《物权法》规矩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的可操作性较强,即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如蔬菜等之上建立的留置权在完成时不用满意经过两个月以上的债款人归还债款的宽限期的约束,而直接变卖受偿或许提存。
在完成其留置权时,即在债款人或许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的权力及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阅市场价格。
债款人完成留置权的办法首要便是三种:
榜首,债款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便是指,经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或许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依照留置物本身的质量、参阅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一切权由债款人搬运给债款人,然后完成留置权的一种办法。
第二,债款人能够依法拍卖留置物
假如债款人与债款人就拍卖留置物洽谈共同,则能够自行托付拍卖组织进行拍卖。假如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到共同,则只能经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的规矩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款人能够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办法,它不需求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适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能够经过洽谈将留置物变卖,假如洽谈不成的,留置权人能够向法院申述,在取得胜诉判定后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可是,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公平、揭露、公平,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准则而以变卖为破例,
当留置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不过此刻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款现已归于一般债款,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留置权完成的办法首要便是以上三种,可是要完成留置权,却需求契合物权法的相关规矩,需求具有物权法的几项要件,只要契合了物权法的相关规矩,才干正常合理合法的完成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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