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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7:46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告诉
荆政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处理区,市政府各部分:《荆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于2004年8月5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荆门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准则,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员工或许雇工(以下总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一切员工均有依照《法令》、《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用人单位在参与根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步参与工伤保险。 中心、省属在荆企业按属地处理准则参与本市工伤保险。第三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全市工伤保险作业,详细担任市直、东宝区、掇刀区的工伤保险作业。 县(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作业。 工伤保险详细事务由市、县(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树立的医疗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经办组织)详细承办,实行以下职责:(一)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对用人单位薪酬总额和员工人数,处理工伤保险挂号,并担任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状况记载;(三)进行工伤保险查询、计算;(四)处理工伤保险开销;(五)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员工或许直系亲属免费供给咨询服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与工伤保险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承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拒不参与工伤保险的,该单位员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许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人提出质询或许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反映,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对该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状况实施劳作督查,并能够将有关状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恪守有关安全出产和作业病防治的法令法规,实行安全卫生规程和规范,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职责制,采纳得力方法防备工伤事端发作,防止和削减作业病损害。对安全出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作工伤事端或许工伤事端、作业病发作率在统筹区域同工作中归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可提出奖赏方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赞同予以奖赏。详细奖赏方法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处理以及有关部分的职责分工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处理方法》、《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作业若干事项的规则》、《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出入处理暂行方法》的规则实行。 第七条 市直工伤保险一、二、三类危险工作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员工薪酬总额的0.5%、1%和2%。县(市)三类工作基准费率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提出详细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但不得低于市直规范。第八条 工伤保险工作基准费率可定时调整,起浮层次1-3年可调整一次。调整工伤保险工作基准费率和起浮层次时,由经办组织提出调整计划,同级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会同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审阅并提出调整定见,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实施。第九条 经办组织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挂号和首要出产经营事务等状况,依照国家有关工作类别、工作费率的规则确认用人单位的工作类别,并依照相应工作类别的工作基准费率和按规则确认的起浮层次,确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发作工商挂号改变和首要出产经营事务改变等状况,应及时向经办组织申报。用人单位初度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为该单位工作类别的基准费率(含工作改变后的初度缴费),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准时足额交纳,员工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开销: (一)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工伤医疗费、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伤残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今后的日子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佐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 (二)工伤确认查询费;(三)工伤防备费,首要用于工伤保险和安全出产宣传教育训练以及工伤事端、作业病防备,对防备工伤事端、作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赏;(四)工伤劳作能力判定费;(五)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优先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列支上述规则费用。详细规范是第(一)项为统筹区域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额的80%,第(二)项为统筹区域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额的5%,第(三)项为统筹区域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额的10%,第(四)项为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额的5%。上述(二)、(三)、(四)项年头按上年度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实践征缴额预提,年末决算。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受伤员工罢工留薪期薪酬福利待遇; (二)受伤员工罢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受伤员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四)五至六级伤残员工伤残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树立市级储备金准则,用于严重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各统筹区域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上解,于下年度3月10日前一次性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储备金总额到达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统筹区域发作严重工伤事端,本地工伤保险基金缺乏付出工伤保险待遇时,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报经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查询核实并经市人民政府批阅后,由市级储备金调剂,市级储备金缺乏付出时,由市财务垫支。 第三章 工伤确认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四)患作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认为工伤的其他景象。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三)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依照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规则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一)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处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第十六条 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依照作业病防治法规则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的,该员工地点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遇有特别状况,用人单位在30日的请求时限内无法提出请求的,报经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请求时限能够恰当延伸,但最长不超越3个月。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赞同延伸请求时限的,应下达《工伤确认请求延期决议书》,并载明延期原由、根据、截止时刻。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确认请求超越申报时限、而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或许工会组织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未超越请求时限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按规则受理,并按规则作出确认,在此期间符合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一切请求人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均超越请求时限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由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或许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参照《法令》、《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则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按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提出工伤确认请求应当填写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一致款式的《工伤确认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劳作合同文本或其他树立劳作联系的有用证明; (二)医疗组织出具的受伤后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归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确认请求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归于下列景象的还需供给以下相关证明资料,且因获得这些证明资料所需时刻不计算在请求工伤确认的时效内: (一)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二)因工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或许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确认因工逝世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逝世的定论; (三)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提交公安交通处理部分的职责确认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四)在保护国家利益、大众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分出具的证明; (五)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新伤残军人证》及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判定证明; (六)其他特别景象,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应当供给的有关证明资料。提出工伤确认请求时,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作联系发作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确认劳作联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作争议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认的时限内。 第十八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收到请求人的工伤确认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审阅,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好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应当当场或许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 工伤确认请求人供给的资料完好,归于统辖规模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正式填写《工伤确认请求表》后,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予以受理。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或许不予受理,应当以《工伤确认请求受理告诉书》或《工伤确认请求不予受理告诉书》的方式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认请求后,以书面检查为主,根据需求也能够指使两名(含两名)以上作业人员对事端损伤进行查询核实,或许托付其他统筹区域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相关部分进行查询核实。对依法获得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不再进行查询核实。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业人员进行查询核实时,应当出示实行公务的证件,能够行使下列权力: (一)根据作业需求,进入有关单位和事端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确认有关的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记载、录音、录像和仿制与工伤确认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工伤确认请求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作业日内作出工伤确认决议,并在工伤确认决议作出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组织。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作业人员与工伤确认请求人或与请求工伤确认的事项有利害联系的,应当逃避。 第二十一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受理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确认请求后,能够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查询告诉书》,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作业日内提交有关资料。 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职责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收到《工伤查询告诉书》15个作业日内未提交有用证明资料的,劳作保证行政部分能够根据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供给的资料依法作出工伤确确定论。 第二十二条 《工伤确认决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员工名字、性别、年纪、作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或作业病称号; (三)事端损伤发作时刻、损伤通过和核实的状况、医疗救治的根本状况和确诊判定为作业病的时刻和医疗救治的状况; (四)确认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许确认为不归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根据; (五)确确定论; (六)不服确认决议请求行政复议的部分和期限; (七)作出确认决议的时刻; (八)其它应当载明的事项。 《工伤确认决议书》应加盖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工伤确认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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