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 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8:20美国破产法规矩了两种破产程序,
一、托管人将债务人无豁免权的产业搜集变卖,再将卖得的收益交给债权人;
二、让债务人用将来的收益交给债权人,然后让债务人恢复元气。
在必定的条件下,第一种破产请求能够转换成第二种。前者是一种“直接的”破产,后者是一种“重组性的”破产。
这两种程序都能够经过债务人的自愿请求或债权人的自动提出两种方式来发动。相比之下,按证券投资者维护公司(SIPC)进行的清算程序就要“简略”得多,仅仅一种真实的“直接破产”,并且,也不存在将SIPC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法中任一破产程序的或许。这种程序的发动只要SIPC来完结。依据SIPA的规矩,假如SEC或自律安排知悉任何受其规矩限制的证券公司已处于或正挨近财政困难,都要马上告诉SIPC。SIPC接到告诉后,依据两个规范对该会员公司做出确定,并向法院请求维护令,发动清算程序:其一,该会员处于现已不能或正处于不能实行对其客户付出责任的风险中,其二,该会员现已契合破产法规矩的破产条件,或没有恪守1934年证券买卖法的规矩,或没有恪守SEC或自律安排的规矩等。
尽管破产法的清算程序有债务人的自愿请求或债权人的自动提出两种方式来发动,其间也包括了债权人活跃寻求自动维护的成分在内,但关于证券公司这种专业性强的公司来说,债权人有时并不了解债务人现已发生了不能持续实行责任的景象,所以单由SEC和自律安排对证券公司的专业监督管理并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取得全面维护,并且,依据破产法,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一切产业就不能再进行买卖搬运,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段内,这些产业被“固定”住了。关于证券这种随时依商场改动而改动价值的产业来说,就有其不合理性。而依照SIPA的清算程序,因为SIPC的使命之一便是要全权选择出合格的托管人或自己来担任托管人,以便程序一发动,托管人马上就把证券公司的产业接收过来,最大化地维护客户的利益。且SIPC选择的都是熟知证券商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