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配偶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7:17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2000)六民初字第731号
2.案由:承认生身父母胶葛。
3.诉讼两边
原告:周XX,男,31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被告:王X,男,28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诉讼代理人:池坚,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封志敏,江苏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26岁,汉族,江苏南京人,工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朱家清。
6.审结时刻:2000年9月28日。
(二)诉辩建议
1.原告诉称:我与王XX原系夫妻,1999年4月生一子周X.2000年3月,王XX 因与街坊沈XX产生胶葛,沈传出周X并非我亲生子,而是王X与王XX所生。为此,在 2000年4月,王X X、周X和我及王X同去上海司法判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做亲子判定。 过了不久,王X交给我一份司法判定书,上写我与周X是亲生父子。后来才得知此判定书 是主X假造的,实在的判定结论承认我与周X没有血缘关系,周X系王X、王XX所生。 此事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力损伤,我失眠、头晕,在近两个月内体重减轻三十多斤,且听 力也大大下降。2000年8月,我与王X X协议离婚。恳求法院承认王X为周X的亲生父 亲,判令被告付出对其所生子周X的保胎费、生活费、医疗费、养分费、护理费、陪护费 等算计1.9万元,付出自己误工费及精力损伤补偿费3万元,并付出亲子判定费、差旅 费3 500元。
2.被告王X辩称:我与王X X是搭档,两边常常触摸,王X X说她喜欢我,要与我结 婚,且要为我生一小孩。1998年新年,王XX与我发作第一次性关系。王XX怀孕后,告诉我孩子是我的。后来因为王X X与街坊沈X X吵架,沈X X讲孩子不是周X X的,而是我 的。这样,咱们四人一同去上海做亲子判定,成果为周X是我与王X X所生。为了息事宁 人,我与王XX找人做了一份假判定。此事发作后,我被原告闹得不得安定,我新婚不久的 妻子也遭受冲击。这给咱们两边都造成了损伤,两边都是受害者。因为孩子周X是周X X 与王XX婚姻存续期间所生,故原告的各项丢失不予认可。只恳求法院将周X的育婴权判 给我。
3.尹被告王XX辩称:1997年12月22日下班后,咱们单位聚餐。大约晚上9点多 钟,王X叫我与他一同走。在滁河滨,他把我强奸了。之后,王X又屡次威胁我与他发作 性关系,终究生了周X.因为其时我与原告没有离婚,原告要求补偿的费用我已承当了一 半,我不该再补偿。至于原告提出精力损伤补偿,自己的精力也遭到很大的损伤,此费用 应由王X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