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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房产营业税的基数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6:22

【问题】
2009年起履行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法令上“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财税[2003]16号文件“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其置办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悉数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置办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条现在或许没有报废。两个文件中对营业额的表述一个是全额,一个是差额,又都有用,请问出售房产营业额的核算按哪个文件履行?营业税的基数按出售总收入核算仍是按出售收入减购入时的成本核算?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五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下列景象在外:(五)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规则,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其置办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悉数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置办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悉数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文件规则,财税[2003]16号就归于法令第五条的破例景象,新营业税暂行法令施行后,财务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本来的一些文件进行了整理,但对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该条规则并没有报废止失效处理。咱们以为,财税[2003]16号的该条规则仍应持续履行。因而,在出售置办或抵债而来的不动产时仍是能够按差额交纳营业税的。能够以悉数收入减去不动产的置办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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