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包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1:06[案情]
2006年5月,某煤矿将一矿井分包给罗某挖掘(罗某并不具有承揽资质),两边签定了承揽合同,约好:罗某自行安排民工进行对某号矿井进行定时定量挖掘,但有必要承受矿方束缚和办理;薪酬定量取酬,工人酬劳由罗某自行分发;如出产过程中发作出产事端和人身危害事端,罗某应承当20%的职责。2008年3月,罗某自己在矿井操作时,不小心被一巨石砸伤。在医院医治期间,矿方垫付了医药费。罗某出院后,要求矿方给予工伤确认及工伤待遇。矿方以为两边是承揽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因而不赞同按工伤规范进行补偿。罗某遂向劳作仲裁委员会请求承认劳作联系。劳作仲裁委员会检查后以为,罗某与矿方是承揽联系,而不是劳作联系。罗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不合]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二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矿方将挖掘的作业交与罗某完结,矿方承受作业效果并付出酬劳,从法令联系上剖析,矿方与罗某是承揽合同联系或劳务承揽合同联系,两边并不发作从属联系。因而,应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念以为,本案中,尽管罗某与矿方签定的名为承揽合同,但据合同内容可以发现,罗某不能对作业自主决议,有必要承受矿方束缚和办理,且自己也参加劳作,该合同不是一般含义的民事合同,实际上是劳作合同,是矿方以承揽合同为名,行推脱劳作事端职责之实,躲避法令的行为,不能得到法令的支撑。因而,应支撑罗某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榜首,未改动劳作联系特性的承揽联系应由劳作法调整。承揽联系在法令上没有切当的界说,在企业范围内的承揽联系作为一种职责制方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联系,可以从归于劳作联系,也可以从归于民事联系。从归于劳作联系的承揽联系,由劳作合同规则薪酬酬劳、集体福利、作业时间以及劳作纪律等内容。承揽合同则只对劳作合同未规则的定额目标、薪酬分配及危险分管等内容进行规则。这种承揽联系并未改动劳作联系的特性,仅仅将定额办理与物质奖励制度结合运用,以完结定额程度作为计奖的依据,这种承揽联系应由劳作法进行调整。因而,现实生活中,不论合同名称是承揽合同仍是劳务合同,只需具有了劳作联系的本质条件就归于劳作联系,其合同方式并不能改动劳作联系的本质。第二,未签定劳作合同时劳作联系的确认凭据。怎么确认劳作联系是否构成,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2条规则“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职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四)考勤记载;(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劳作者只需按上述(二)、(五)项供给相关的依据即可。第三,有关承揽矿山经营权的特别法令规则。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4条明确规则 “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因为矿山企业范畴的作业具有适当的危险性,且着重接受工程有必要要有相应的施薪酬质,当法令或行政规章对此问题作出特别规则,并与传统民法理论存在抵触时,应当尊重法令或行政规章的特别规则。
具体剖析本案,矿方使用承揽的方式与罗某签定承揽合同,对定额目标、薪酬分配及危险分管内容进行规则,这种承揽联系并未改动劳作联系的特性,因而,这种承揽联系应由劳作法进行调整。在举证职责分配上,从偏重维护劳作者合法权益准则动身,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在两边未能签定正式的劳作合同的情况下,罗某只需供给其在矿方从事劳作作业的开始依据,矿方则应承当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的举证职责;即便罗某未能供给上述依据,依据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4条的规则,矿方将其部分挖掘经营权发包给并不具有承揽资质的罗某,且罗某本身也参加劳作,那么罗某与矿方之间的联系应视为劳作联系,并由矿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罗俊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