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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具体的权利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8:52
税务行政复议恳求人的权力是什么?
(一)依法提起复议的权力。
在法定期限内恳求人可按规则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恳求。
(二)撤回复议恳求的权力。
在提出复议恳求后,复议机关作出判决前,恳求人能够撤回复议恳求。
(三)有托付代理权。
(四)依法恳求被恳求人实行复议决议的权力。
复议机关假如作出改动或许吊销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决议,而被恳求人在复议决议收效后仍不履行的,恳求人可向复议机关申述。
(五)有权恳求税务机关补偿侵略其合法权益而遭受的丢失。
(六)笼统行政行为提请检查权。
以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规则不合法,能够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恳求;所指的规则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规章。
(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1、对不予受理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不予受理复议决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为被告。
2、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间:复议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被恳求人为被告;
复议决议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现实,或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复议决议改动或吊销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议,恳求人对原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被恳求人为被告。
4、对复议规模第(一)项所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恳求行政复议。
对复议规模第(一)项以外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恳求行政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但挑选了恳求复议的,在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议或许复议决议之前,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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