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21:44
出卖人有以下责任:
1.交给标的物的责任。
(1)实践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将标的物实践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给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和标的物的实践情况,向买受人实践交给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给必要的有关材料。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或许买卖习气,向买受人交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如产品合格证、运用阐明书、商业发票等。
(4)如期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约好标的物的交给期间的,出卖人能够在该约好的交给期内的任何时刻交给。
(5)依照约好地址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地址,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
(6)依照约好的质量要求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假如出卖人供给有关标的物的质量阐明,交给的标的物有必要契合该阐明的质量要求。
(7)依照约好的包装方法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包装方法,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假如未确认包装方法,出卖人应当依照通用的方法交给,以到达足以维护标的物的意图。
2.搬运标的物所有权的责任。
买受人的意图便是要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搬运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首要责任。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搬运。但有时依据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特别约好,搬运标的物所有权还要通过同意、挂号或许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依照上述规则或许约好的内容,实行相关的责任。
3.担保标的物权力瑕疵的责任。
《合同法》第150条规则:“出卖人就交给的标的物,负有确保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建议任何权力的责任,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出卖人应当确保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力,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而且确保该标的物权力自身没有瑕疵,与别人不存在权力争议。假如标的物权力自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照实奉告买受人,并确保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假如因为标的物权力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到第三人追索或许被建议权力的,应当由出卖人承当权力瑕疵担保责任。可是,假如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力的,出卖人则不担负此项责任。
1.交给标的物的责任。
(1)实践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将标的物实践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给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和标的物的实践情况,向买受人实践交给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给必要的有关材料。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或许买卖习气,向买受人交给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材料,如产品合格证、运用阐明书、商业发票等。
(4)如期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约好标的物的交给期间的,出卖人能够在该约好的交给期内的任何时刻交给。
(5)依照约好地址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地址,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合同法》第141条规则:“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下列规则:(一)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给给榜首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求运送,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址交给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址的,应当在出卖人缔结合一起的经营地交给标的物。”
(6)依照约好的质量要求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假如出卖人供给有关标的物的质量阐明,交给的标的物有必要契合该阐明的质量要求。
(7)依照约好的包装方法交给标的物。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包装方法,向买受人交给标的物。假如未确认包装方法,出卖人应当依照通用的方法交给,以到达足以维护标的物的意图。
2.搬运标的物所有权的责任。
买受人的意图便是要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搬运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首要责任。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搬运。但有时依据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特别约好,搬运标的物所有权还要通过同意、挂号或许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依照上述规则或许约好的内容,实行相关的责任。
3.担保标的物权力瑕疵的责任。
《合同法》第150条规则:“出卖人就交给的标的物,负有确保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建议任何权力的责任,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出卖人应当确保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力,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而且确保该标的物权力自身没有瑕疵,与别人不存在权力争议。假如标的物权力自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照实奉告买受人,并确保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假如因为标的物权力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到第三人追索或许被建议权力的,应当由出卖人承当权力瑕疵担保责任。可是,假如买受人缔结合一起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力的,出卖人则不担负此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