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0:27【案情简介】
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
被告:孙志强
被告孙志强于2007年7月12日在原告处作业,作业岗位为后厨,月基本薪酬1600元,原告未付出被告2008年2月1日至7月19日薪酬。被告向山阳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2008年9月9日山阳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裁定判定书,判定:一、被恳求人焦作市金龙源酒店在判定书收效之日一次性付出恳求人孙志强薪酬14118.87元。二、驳回恳求人的其他裁定恳求恳求。原告不服裁定判定的第一项,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诉称,2008年4月1日原告与李和平签定金龙源酒店运营权转租协议1份,李和平为承包方。李和平运营至2008年7月20日,不知何以忽然歇业。被告孙志强自称系原告的职工,以原告欠其薪酬为由,向山阳区劳作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裁定部分已作出判定。原告与李和平的转租协议清晰约好,乙方自主运营、独立核算,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债款、债款由乙方悉数承当,包含职工薪酬。原告从未与被告签定劳作合同,故不存在劳作联系。李和平在运营过程中的薪酬发放问题,与原告无关,应由李和平承当相应职责。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原告不付出被告孙志强薪酬14118.87元。
被告孙志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与李和平签定转租协议的状况,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只知道与原告存在劳作联系,工商登记也未改变,故被告不是与李和平存在劳作联系,原告应承当职责。要求原告付出被告孙志强薪酬14118.87元,其他裁定恳求恳求予以抛弃。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被告孙志强提交的根据可以证明被告在原告处作业,原告未提交考勤表和薪酬表,应承当举证不能的结果,以被告所述为根据,确定被告孙志强于2007年7月12日至2008年7月20日在原告处作业,原告未付出被告2008年2月1日至7月19日薪酬。原告未供给劳作合同书,视为其未与被告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应从2008年2月1日起付出被告孙志强双倍薪酬,故其要求原告付出薪酬14118.87元的恳求依法予以支撑。原告诉称其将酒店转租运营,其不该承当职责的理由与法相悖,故其诉讼恳求依法不予支撑。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的诉讼恳求。
二、原告焦作市金龙源酒店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三日内付出被告孙志强薪酬14118.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