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行政复议程序前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5:29导语:山东省武城县某企业法人由于私行建立分支机构,武城县工商局拟适用《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则》及《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则施行细则》对其进行处分。但在怎么奉告行政处分相对人的行政救助权力这个问题上,办案人员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则》第三十二条规则:企业法人对挂号主管机关的处分不服时,能够在收到处分告诉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挂号主管机关请求复议。上级挂号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抉择。请求人对复议抉择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该条款清晰规则了行政救助途径,该案归于行政复议前置,所以办案人员只需要奉告行政处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即可。
第二种定见以为,上述条款的规则并不归于行政复议前置,应当一起奉告行政处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由行政处分相对人自由选择。
终究应当怎么奉告本案行政处分相对人的行政救助途径呢?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目前我国处理行政争议的首要途径,二者是处理行政争议中两种不同的法则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体系内的救助途径,归于行政监督领域;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助途径,归于司法监督领域。而事实上,提起行政诉讼同样是行政处分相对人的法定权力,且这一救助途径现已存在。
《》第六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款清晰赋予了行政处分相对人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第三十七条规则:对归于人民法院受理规模的行政案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则、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现已依法受理的,或许法则、法规规则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抉择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单纯地从法理上说,类似于《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则仅仅清晰指出了一条行政救助途径,而非限制行政处分相对人只能那样做,更没有掠夺、扫除行政处分相对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在法规没有清晰规则的情况下,仅凭“了解”就将其作为复议前置是毫无法则根据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京工商文字[2000]140号文件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86号)陈说道:根据《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则》第三十二条规则,根据该法则处分的案子归于复议前置。该答复是对《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则》的有用行政解说,其合法性、有用性来自《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则》第三十八条“本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解说;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规则,也契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则解说作业的抉择》中第三条“不归于审判和查看作业中的其他法则、法则怎么详细使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说”的规则。由此能够得出结论:当事人对适用《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则》所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应当首要请求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