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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5:26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清晰拆迁补偿安顿中的权利义务联系而缔结的协议,其间内容主要是拆迁当事人就补偿方法、补偿金额和付出期限、安顿房子的地址和面积、搬家费、暂时安顿费、搬家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的约好。
有用的补偿协议受法令保护,无效的补偿协议不受法令保护。那么,拆迁补偿协议在什么状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景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缔结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顿房子所有权人或权利人缔结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缔结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缔结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署理人或监护人赞同,不然无效。
4、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或许无署理权时签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缔结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顿协议的内容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景象及相关法令、法规规则的无效状况外,其他依法缔结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令保护。
跟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政府的拆迁征地行为比较频频,本文仅对集体土地上房子拆迁(安顿)补偿协议无效的景象进行了扼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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