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3:13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发现在我国,假如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审阶段时,契合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条件而被确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则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动对自首的确定。对此,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该怎样确定,二审期间怎样确定自首。
一、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怎样确定
详细怎样确定,如下所述:
“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指,为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供给重要头绪的行为。
第二层意义是指,供给同案犯个人基本资料之外的比如同案犯藏匿地址之类不为司法机关把握的隐秘信息,从而使司法机关捕获该同案犯的以上两层意义当然包含直接协力捕获同案犯的行为。假如告知的仅仅是同案犯的名字、住址(包含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本属司法机关可以把握的揭露信息,即便司法机关据此捕获同案犯,也不能确定是建功。
二、二审期间怎样确定自首
二审期间的自首确定应严厉遵从依法准则和上诉不加刑准则。依法准则要求严厉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确定自首。因而,被告人一审阶段一直翻供,二审期间又照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确定为自首。不然,简单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极力狡赖,如狡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
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契合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条件而被确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动对自首的确定。由于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自首契合法令规则,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剧对被告人惩罚的规则约束,故改动对自首的确定没有实际意义。
三、怎样界定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建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规则,“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理论界称之为,“帮忙抓捕型”的建功。契合帮忙抓捕型建功的确定规范,不能机械的了解〈〈解说〉〉中规则的“帮忙抓捕”,没必要要求带领公安人员或侦查人员到某地把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捕获的才干算建功。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自首契合法令规则,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剧对被告人惩罚的规则约束,故改动对自首的确定没有实际意义。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一、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怎样确定
详细怎样确定,如下所述:
“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指,为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供给重要头绪的行为。
第二层意义是指,供给同案犯个人基本资料之外的比如同案犯藏匿地址之类不为司法机关把握的隐秘信息,从而使司法机关捕获该同案犯的以上两层意义当然包含直接协力捕获同案犯的行为。假如告知的仅仅是同案犯的名字、住址(包含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本属司法机关可以把握的揭露信息,即便司法机关据此捕获同案犯,也不能确定是建功。
二、二审期间怎样确定自首
二审期间的自首确定应严厉遵从依法准则和上诉不加刑准则。依法准则要求严厉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确定自首。因而,被告人一审阶段一直翻供,二审期间又照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确定为自首。不然,简单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极力狡赖,如狡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
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契合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条件而被确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动对自首的确定。由于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自首契合法令规则,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剧对被告人惩罚的规则约束,故改动对自首的确定没有实际意义。
三、怎样界定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建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规则,“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理论界称之为,“帮忙抓捕型”的建功。契合帮忙抓捕型建功的确定规范,不能机械的了解〈〈解说〉〉中规则的“帮忙抓捕”,没必要要求带领公安人员或侦查人员到某地把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捕获的才干算建功。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一审判决确定被告人自首契合法令规则,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剧对被告人惩罚的规则约束,故改动对自首的确定没有实际意义。假如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