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4: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3号
《公证程序规矩》现已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矩》(司法部令第72号)一同废止。
部长吴爱英
2006年5月18日
公证程序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公证程序,确保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恪守法令,坚持客观、公平的准则,恪守公证执业标准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安排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第四条公证安排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矩,受理公证恳求,处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安排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安排指使,按照《公证法》和本规矩规矩的程序处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按照《公证法》和本规矩的规矩,在处理公证进程中须公证员亲身处理的业务,不得指使公证安排的其他作业人员处理。
第六条公证安排和公证员处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制止的行为。
公证安排的其他作业人员以及根据本规矩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加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安排应当树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准则和公证质量管理准则,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公证法》和本规矩规矩,对公证安排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恪守程序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辅导。
公证协会根据规章和职业标准,对公证安排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恪守程序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好坏联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安排提出公证恳求,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力和承当职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署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安排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担任人代表。
第十一条当事人能够托付别人署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言、遗赠抚养协议、赠与、招领亲子、收养联系、免除收养联系、生计状况、托付、声明、确保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自己亲身申办。
公证员、公证安排的其他作业人员不得署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安排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寓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托付别人署理申办触及承继、产业权益处置、人身联系改变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托付书应当经其寓居地的评判人(安排)公证,或许经司法部指定的安排、人员证明。
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托付别人署理申办前款规矩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托付书应当经其寓居地的评判人(安排)、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安排执业管理方法》第十条的规矩以及当地公证安排设置计划,划定的公证安排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规模。
公证安排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该公证安排树立或许改变批阅时予以核定。
公证安排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寓居地、行为地或许现实发作地的公证安排受理。
触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安排受理;触及不动产的托付、声明、赠与、遗言的公证事项,能够适用前款规矩。
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一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能够一同到行为地、现实发作地或许其间一名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寓居地的公证安排申办。
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能够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安排提出恳求的,由最早受理恳求的公证安排处理。
第四章恳求与受理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公证安排恳求处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恳求表。公证恳求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恳求人及其署理人的基本状况;
(二)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处;
(三)恳求公证的文书的称号;
(四)提交证明资料的称号、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名字、住址、联系方法;
(五)恳求的日期;
(六)其他需求阐明的状况。
恳求人应当在恳求表上签名或许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自己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处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历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安排的资历证明及其担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托付别人代为恳求的,署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托付书,法定署理人或许其他署理人须提交有署理权的证明;
(三)恳求公证的文书;
(四)恳求公证的事项的证明资料,触及产业联系的须提交有关产业权力证明;
(五)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契合下列条件的恳求,公证安排能够受理:
(一)恳求人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有好坏联系;
(二)恳求人之间对恳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恳求公证的事项契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矩的规模;
(四)恳求公证的事项契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矩和该公证安排在其执业区域内能够受理公证业务的规模。
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公证的事项,契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矩条件的,公证安排应当受理。
对不契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矩条件的恳求,公证安排不予受理,并告诉恳求人。对因不契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矩不予受理的,应当奉告恳求人向能够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安排恳求。
第二十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向恳求人发送受理告诉单。恳求人或其署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奉告当事人恳求公证事项的法令含义和或许发作的法令结果,奉告其在处理公证进程中享有的权力、承当的职责。奉告内容、奉告方法和时刻,应当记载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按照规矩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处理交还或许补收手续。
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安排应当按照规矩减收或许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指使承办公证员,并告诉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逃避,经查归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矩应当逃避景象的,公证安排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五章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矩,别离检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恳求处理该项公证的资历及相应的权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
(三)恳求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齐备,含义是否明晰,签名、印鉴是否完全;
(四)供给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合法、充沛;
(五)恳求公证的事项是否实在、合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安排照实阐明恳求公证的事项的有关状况,提交的证明资料应当实在、合法、充沛。
公证安排在检查中,对恳求公证的事项的实在性、合法性有疑义的,以为当事人的状况阐明或许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沛、不齐备或许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当事人作出阐明或许弥补证明资料。
当事人回绝阐明有关状况或许弥补证明资料的,按照本规矩第四十八条的规矩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证安排在检查中,对恳求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按照有关办证规矩需求核实或许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许托付异地公证安排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帮忙。
第二十七条公证安排能够选用下列方法,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状况以及证明资料:
(一)经过问询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核实;
(二)经过问询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了解相关状况或许核实、搜集相关书证、根据、视听资料等证明资料;
(四)经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托付专业安排或许专业人员判定、查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安排进行核实,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有关办证规矩的规矩。
公证安排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搜集书证的在外。特别状况下只要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选用问询方法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或许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状况以及证明资料的,应当奉告被问询人享有的权力、承当的职责及其法令职责。问询的内容应当制造笔录。
问询笔录应当载明:问询日期、地址、问询人、记载人,问询事由,被问询人的基本状况,奉告内容、问询说话内容等。
问询笔录应当交由被问询人核对后签名或许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正处应当由被问询人盖章或许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证人或许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许搜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资料时,需求摘录、复印(仿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资料或许对实根据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录、复印(仿制)的资料或许根据相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许根据相符,并由资料、原件、根据所有人或许档案保管人对摘录、复印(仿制)的资料或许根据相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许盖章。
第三十一条选用现场勘验方法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资料的,应当制造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根据需求,能够选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许录音等方法对勘验状况或许实根据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需求托付专业安排或许专业人员对恳求公证的文书或许公证事项的证明资料进行判定、查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奉告当事人由其托付处理,或许征得当事人的赞同代为处理。判定定见、查验检测定论、翻译资料,应当由相关专业安排及承办判定、查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托付判定、查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付出。
第三十三条公证安排托付异地公证安排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资料的,应当出具托付核实函,对需求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清晰的要求。受托付的公证安排收到托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结核实。因故不能完结或许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托付核实的公证安排。
第三十四条公证安排在检查中,以为恳求公证的文书内容不齐备、表达不精确的,应当辅导当事人补正或许修正。当事人回绝补正、修正的,应当在作业记载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恳求,公证安排能够代为起草、修正恳求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公证安排经检查,以为恳求公证的事项契合《公证法》、本规矩及有关办证规矩规矩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作业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弥补证明资料或许需求核实有关状况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前款规矩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奉告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民事法令行为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历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实在;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矩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令行为公证的办证规矩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矩。
第三十七条有法令含义的现实或许文书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该现实或许文书与当事人有好坏联系;
(二)现实或许文书实在无误;
(三)现实或许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矩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令含义的现实或许文书公证的办证规矩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矩。
第三十八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精确、现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本来相符。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文书以给付钱银、物品或许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职责时,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
(四)《公证法》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契合《公证法》、本规矩及有关办证规矩规矩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及核实状况的资料、公证检查定见,报公证安排的担任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批阅。但按规矩不需求批阅的公证事项在外。
公证安排的担任人或许被指定担任批阅的公证员不得批阅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批阅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阅以下内容:
(一)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实在、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合法、充沛;
(三)办证程序是否契合《公证法》、本规矩及有关办证规矩的规矩;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局是否契合相关规矩。
批阅严峻、杂乱的公证事项,应当在批阅条件交公证安排团体评论。评论的状况和构成的定见,应当记载归档。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矩的格局制造。公证书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署理人的基本状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安排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矩对公证书的格局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矩。
第四十三条制造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当地,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能够一同制造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平等效能。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运用的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运用的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求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能够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收效。
需求批阅的公证事项,批阅人的同意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求批阅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求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公证安排制造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能够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制造若干份副本。公证安排留存公证书本来(批阅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公证书出具后,能够由当事人或其署理人到公证安排收取,也能够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安排发送。当事人或其署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公证书需求处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矩或许当事人的托付,公证安排能够代为处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付出。
第七章不予处理公证和停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应当不予处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署理恳求处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没有好坏联系的;
(三)恳求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判定、评价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恳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拟、隐瞒现实,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
(六)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沛又无法弥补,或许回绝弥补证明资料的;
(七)恳求公证的事项不实在、不合法的;
(八)恳求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回绝按照规矩付出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不予处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安排担任人批阅。不予处理公证的决议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或其署理人。
不予处理公证的,公证安排应当根据不予处理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部分或许悉数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应当停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恳求的;
(三)因恳求公证的自然人逝世、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不能持续处理公证或许持续处理公证已无含义的;
(四)当事人阻遏、阻碍公证安排及承办公证员按规矩的程序、期限处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停止的景象。
第五十一条停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安排担任人批阅。停止公证的决议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或其署理人。
停止公证的,公证安排应当根据停止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特别规矩
第五十二条公证安排处理招标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一同处理。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有关规矩,经过事前检查、现场监督,对其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收效。
处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招摇撞骗、徇私舞弊、违背活动规矩、违背国家法令和有关规矩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处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公证安排处理遗言公证,应当由二人一同处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身处理。
特别状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问询笔录上签名或许盖章。
第五十四条公证安排派员外出处理保全根据公证的,由二人一同处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身外出处理。
处理保全根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选用法令、法规制止的方法获得根据的,应当不予处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为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安排能够根据债务人的恳求,按照有关规矩出具实行证书。实行证书应当在法令规矩的实行期限内出具。
实行证书应当载明恳求人、被恳求实行人、恳求实行标的和恳求实行的期限。债务人现已实行的部分,应当在恳求实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而发作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能够应债务人的要求列入恳求实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实行进程中发作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安排能够应当事人的恳求进行调停。经调停后当事人达到新的协议并恳求公证的,公证安排能够处理公证;调停不成的,公证安排应当奉告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向裁定安排恳求裁定。
第九章公证挂号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挂号簿,树立分类挂号准则。
挂号事项包含: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名字(称号)、署理人(代表人)名字、受理日期、承办人、批阅人(签发人)、结案方法、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挂号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公证安排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许作出不予处理公证、停止公证的决议后,应当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拟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矩,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资料,在三个月内完结汇总收拾、分类立卷、移送归档。
第五十九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作业,开端搜集有关的证明资料,收拾问询笔录和核实状况的有关资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许实根据据,应当按照规矩将其原件复印件(仿制件)、根据相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公证檀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一般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檀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处及其根据价值确认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时刻、永久三种。
触及国家秘密、遗言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言人逝世后,遗言公证檀卷转为一般卷保存。
公证安排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评论定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资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同保存。
第十章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以为公证书有差错的,能够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安排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以为公证书有差错的,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安排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在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二十年。
复查恳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恳求人以为公证书存在的差错及其理由,提出吊销或许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十二条公证安排收到复查恳求后,应当指使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定论及处理定见,应当报公证安排的担任人批阅。
第六十三条公证安排进行复查,应当对恳求人提出的公证书的差错及其理由进行检查、核实,区别不同状况,按照以下规矩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处理程序无误的,作出保持公证书的处理决议;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许格局不妥的,应当回收公证书,更正后从头发给当事人;不能回收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应当作出吊销公证书的处理决议;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能够出具补正公证书,吊销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能够回收公证书,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去、更正后,从头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处理进程中有违背程序规矩、缺少必要手续的景象,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许严峻违背公证程序的,应当吊销公证书。
被吊销的公证书应当回收,并予以布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安排吊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当地公证协会存案。
第六十四条公证安排应当自收到复查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完结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议,发给恳求人。需求对公证书作吊销或许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议后十日内完结。复查处理决议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檀卷。
公证安排处理复查,因不可抗力、弥补证明资料或许需求核实有关状况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前款规矩的期限内,但弥补证明资料或许需求核实有关状况的,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公证安排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处理程序有本规矩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矩景象的,应当告诉当事人,按照本规矩第六十三条的规矩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证书被吊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矩处理:
(一)因公证安排的差错吊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悉数交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差错吊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交还;
(三)因公证安排和当事人两边的差错吊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交还。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对公证安排作出的吊销或许不予吊销公证书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向当地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方法,由中国公证协会拟定。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对公证书触及当事人之间或许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之间实体权力职责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安排应当奉告其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因差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形成丢失的,由公证安排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公证安排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严峻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与公证安排因差错职责和补偿数额发作争议,洽谈不成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能够恳求当地公证协会调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关办证规矩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别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七十一条公证安排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矩受理的提存、挂号、保管等业务,按照有关专门规矩处理;没有专门规矩的,参照本规矩处理。
第七十二条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在处理公证进程中,有违背《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矩规矩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公证安排执业管理方法》、《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给予相应的处置;有违背公证职业标准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职业处置。
第七十三条本规矩由司法部解说。
第七十四条本规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矩》(司法部令第72号)一同废止。
第103号
《公证程序规矩》现已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矩》(司法部令第72号)一同废止。
部长吴爱英
2006年5月18日
公证程序规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公证程序,确保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恪守法令,坚持客观、公平的准则,恪守公证执业标准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安排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第四条公证安排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矩,受理公证恳求,处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安排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安排指使,按照《公证法》和本规矩规矩的程序处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按照《公证法》和本规矩的规矩,在处理公证进程中须公证员亲身处理的业务,不得指使公证安排的其他作业人员处理。
第六条公证安排和公证员处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制止的行为。
公证安排的其他作业人员以及根据本规矩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加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安排应当树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准则和公证质量管理准则,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公证法》和本规矩规矩,对公证安排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恪守程序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辅导。
公证协会根据规章和职业标准,对公证安排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恪守程序规矩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好坏联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安排提出公证恳求,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力和承当职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署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安排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担任人代表。
第十一条当事人能够托付别人署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言、遗赠抚养协议、赠与、招领亲子、收养联系、免除收养联系、生计状况、托付、声明、确保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自己亲身申办。
公证员、公证安排的其他作业人员不得署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安排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寓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托付别人署理申办触及承继、产业权益处置、人身联系改变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托付书应当经其寓居地的评判人(安排)公证,或许经司法部指定的安排、人员证明。
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托付别人署理申办前款规矩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托付书应当经其寓居地的评判人(安排)、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安排执业管理方法》第十条的规矩以及当地公证安排设置计划,划定的公证安排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规模。
公证安排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该公证安排树立或许改变批阅时予以核定。
公证安排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寓居地、行为地或许现实发作地的公证安排受理。
触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安排受理;触及不动产的托付、声明、赠与、遗言的公证事项,能够适用前款规矩。
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一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能够一同到行为地、现实发作地或许其间一名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寓居地的公证安排申办。
第十六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能够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安排提出恳求的,由最早受理恳求的公证安排处理。
第四章恳求与受理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公证安排恳求处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恳求表。公证恳求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恳求人及其署理人的基本状况;
(二)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处;
(三)恳求公证的文书的称号;
(四)提交证明资料的称号、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名字、住址、联系方法;
(五)恳求的日期;
(六)其他需求阐明的状况。
恳求人应当在恳求表上签名或许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自己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处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历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安排的资历证明及其担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托付别人代为恳求的,署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托付书,法定署理人或许其他署理人须提交有署理权的证明;
(三)恳求公证的文书;
(四)恳求公证的事项的证明资料,触及产业联系的须提交有关产业权力证明;
(五)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契合下列条件的恳求,公证安排能够受理:
(一)恳求人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有好坏联系;
(二)恳求人之间对恳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恳求公证的事项契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矩的规模;
(四)恳求公证的事项契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矩和该公证安排在其执业区域内能够受理公证业务的规模。
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公证的事项,契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矩条件的,公证安排应当受理。
对不契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矩条件的恳求,公证安排不予受理,并告诉恳求人。对因不契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矩不予受理的,应当奉告恳求人向能够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安排恳求。
第二十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向恳求人发送受理告诉单。恳求人或其署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二十一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奉告当事人恳求公证事项的法令含义和或许发作的法令结果,奉告其在处理公证进程中享有的权力、承当的职责。奉告内容、奉告方法和时刻,应当记载归档。
第二十二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按照规矩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处理交还或许补收手续。
对契合法令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安排应当按照规矩减收或许免收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指使承办公证员,并告诉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逃避,经查归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矩应当逃避景象的,公证安排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五章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矩,别离检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恳求处理该项公证的资历及相应的权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是否实在;
(三)恳求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齐备,含义是否明晰,签名、印鉴是否完全;
(四)供给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合法、充沛;
(五)恳求公证的事项是否实在、合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安排照实阐明恳求公证的事项的有关状况,提交的证明资料应当实在、合法、充沛。
公证安排在检查中,对恳求公证的事项的实在性、合法性有疑义的,以为当事人的状况阐明或许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沛、不齐备或许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当事人作出阐明或许弥补证明资料。
当事人回绝阐明有关状况或许弥补证明资料的,按照本规矩第四十八条的规矩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证安排在检查中,对恳求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按照有关办证规矩需求核实或许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许托付异地公证安排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帮忙。
第二十七条公证安排能够选用下列方法,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状况以及证明资料:
(一)经过问询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核实;
(二)经过问询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了解相关状况或许核实、搜集相关书证、根据、视听资料等证明资料;
(四)经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托付专业安排或许专业人员判定、查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公证安排进行核实,应当恪守有关法令、法规和有关办证规矩的规矩。
公证安排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搜集书证的在外。特别状况下只要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选用问询方法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或许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状况以及证明资料的,应当奉告被问询人享有的权力、承当的职责及其法令职责。问询的内容应当制造笔录。
问询笔录应当载明:问询日期、地址、问询人、记载人,问询事由,被问询人的基本状况,奉告内容、问询说话内容等。
问询笔录应当交由被问询人核对后签名或许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正处应当由被问询人盖章或许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证人或许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许搜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资料时,需求摘录、复印(仿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资料或许对实根据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录、复印(仿制)的资料或许根据相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许根据相符,并由资料、原件、根据所有人或许档案保管人对摘录、复印(仿制)的资料或许根据相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许盖章。
第三十一条选用现场勘验方法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资料的,应当制造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许盖章。根据需求,能够选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许录音等方法对勘验状况或许实根据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需求托付专业安排或许专业人员对恳求公证的文书或许公证事项的证明资料进行判定、查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奉告当事人由其托付处理,或许征得当事人的赞同代为处理。判定定见、查验检测定论、翻译资料,应当由相关专业安排及承办判定、查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托付判定、查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付出。
第三十三条公证安排托付异地公证安排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资料的,应当出具托付核实函,对需求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清晰的要求。受托付的公证安排收到托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结核实。因故不能完结或许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托付核实的公证安排。
第三十四条公证安排在检查中,以为恳求公证的文书内容不齐备、表达不精确的,应当辅导当事人补正或许修正。当事人回绝补正、修正的,应当在作业记载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恳求,公证安排能够代为起草、修正恳求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公证安排经检查,以为恳求公证的事项契合《公证法》、本规矩及有关办证规矩规矩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作业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弥补证明资料或许需求核实有关状况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前款规矩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奉告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民事法令行为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历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实在;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矩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令行为公证的办证规矩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矩。
第三十七条有法令含义的现实或许文书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该现实或许文书与当事人有好坏联系;
(二)现实或许文书实在无误;
(三)现实或许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矩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令含义的现实或许文书公证的办证规矩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矩。
第三十八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精确、现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本来相符。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文书以给付钱银、物品或许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职责时,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
(四)《公证法》规矩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契合《公证法》、本规矩及有关办证规矩规矩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及核实状况的资料、公证检查定见,报公证安排的担任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批阅。但按规矩不需求批阅的公证事项在外。
公证安排的担任人或许被指定担任批阅的公证员不得批阅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批阅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阅以下内容:
(一)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实在、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合法、充沛;
(三)办证程序是否契合《公证法》、本规矩及有关办证规矩的规矩;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局是否契合相关规矩。
批阅严峻、杂乱的公证事项,应当在批阅条件交公证安排团体评论。评论的状况和构成的定见,应当记载归档。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矩的格局制造。公证书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署理人的基本状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安排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矩对公证书的格局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矩。
第四十三条制造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当地,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能够一同制造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平等效能。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运用的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运用的公证书应当运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求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能够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收效。
需求批阅的公证事项,批阅人的同意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求批阅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求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公证安排制造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能够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制造若干份副本。公证安排留存公证书本来(批阅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公证书出具后,能够由当事人或其署理人到公证安排收取,也能够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安排发送。当事人或其署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公证书需求处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矩或许当事人的托付,公证安排能够代为处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付出。
第七章不予处理公证和停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应当不予处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署理恳求处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恳求公证的事项没有好坏联系的;
(三)恳求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判定、评价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恳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拟、隐瞒现实,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
(六)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充沛又无法弥补,或许回绝弥补证明资料的;
(七)恳求公证的事项不实在、不合法的;
(八)恳求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回绝按照规矩付出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不予处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安排担任人批阅。不予处理公证的决议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或其署理人。
不予处理公证的,公证安排应当根据不予处理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部分或许悉数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证安排应当停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恳求的;
(三)因恳求公证的自然人逝世、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不能持续处理公证或许持续处理公证已无含义的;
(四)当事人阻遏、阻碍公证安排及承办公证员按规矩的程序、期限处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停止的景象。
第五十一条停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安排担任人批阅。停止公证的决议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或其署理人。
停止公证的,公证安排应当根据停止的原因及职责,酌情交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特别规矩
第五十二条公证安排处理招标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一同处理。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有关规矩,经过事前检查、现场监督,对其实在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收效。
处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招摇撞骗、徇私舞弊、违背活动规矩、违背国家法令和有关规矩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处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公证安排处理遗言公证,应当由二人一同处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身处理。
特别状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问询笔录上签名或许盖章。
第五十四条公证安排派员外出处理保全根据公证的,由二人一同处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身外出处理。
处理保全根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选用法令、法规制止的方法获得根据的,应当不予处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为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安排能够根据债务人的恳求,按照有关规矩出具实行证书。实行证书应当在法令规矩的实行期限内出具。
实行证书应当载明恳求人、被恳求实行人、恳求实行标的和恳求实行的期限。债务人现已实行的部分,应当在恳求实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而发作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能够应债务人的要求列入恳求实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实行进程中发作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安排能够应当事人的恳求进行调停。经调停后当事人达到新的协议并恳求公证的,公证安排能够处理公证;调停不成的,公证安排应当奉告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许向裁定安排恳求裁定。
第九章公证挂号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公证安排处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挂号簿,树立分类挂号准则。
挂号事项包含: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名字(称号)、署理人(代表人)名字、受理日期、承办人、批阅人(签发人)、结案方法、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挂号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公证安排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许作出不予处理公证、停止公证的决议后,应当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拟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矩,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资料,在三个月内完结汇总收拾、分类立卷、移送归档。
第五十九条公证安排受理公证恳求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作业,开端搜集有关的证明资料,收拾问询笔录和核实状况的有关资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许实根据据,应当按照规矩将其原件复印件(仿制件)、根据相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公证檀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一般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檀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处及其根据价值确认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时刻、永久三种。
触及国家秘密、遗言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言人逝世后,遗言公证檀卷转为一般卷保存。
公证安排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评论定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资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同保存。
第十章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以为公证书有差错的,能够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安排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以为公证书有差错的,能够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安排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在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二十年。
复查恳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恳求人以为公证书存在的差错及其理由,提出吊销或许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第六十二条公证安排收到复查恳求后,应当指使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定论及处理定见,应当报公证安排的担任人批阅。
第六十三条公证安排进行复查,应当对恳求人提出的公证书的差错及其理由进行检查、核实,区别不同状况,按照以下规矩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处理程序无误的,作出保持公证书的处理决议;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许格局不妥的,应当回收公证书,更正后从头发给当事人;不能回收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应当作出吊销公证书的处理决议;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能够出具补正公证书,吊销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能够回收公证书,对违法或许与现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去、更正后,从头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处理进程中有违背程序规矩、缺少必要手续的景象,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许严峻违背公证程序的,应当吊销公证书。
被吊销的公证书应当回收,并予以布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安排吊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当地公证协会存案。
第六十四条公证安排应当自收到复查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完结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议,发给恳求人。需求对公证书作吊销或许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议后十日内完结。复查处理决议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檀卷。
公证安排处理复查,因不可抗力、弥补证明资料或许需求核实有关状况的,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前款规矩的期限内,但弥补证明资料或许需求核实有关状况的,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公证安排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处理程序有本规矩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矩景象的,应当告诉当事人,按照本规矩第六十三条的规矩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公证书被吊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矩处理:
(一)因公证安排的差错吊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悉数交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差错吊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交还;
(三)因公证安排和当事人两边的差错吊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交还。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对公证安排作出的吊销或许不予吊销公证书的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向当地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方法,由中国公证协会拟定。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对公证书触及当事人之间或许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之间实体权力职责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安排应当奉告其能够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因差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形成丢失的,由公证安排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公证安排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严峻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与公证安排因差错职责和补偿数额发作争议,洽谈不成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能够恳求当地公证协会调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关办证规矩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别规矩的,从其规矩。
第七十一条公证安排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矩受理的提存、挂号、保管等业务,按照有关专门规矩处理;没有专门规矩的,参照本规矩处理。
第七十二条公证安排及其公证员在处理公证进程中,有违背《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矩规矩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公证安排执业管理方法》、《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给予相应的处置;有违背公证职业标准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职业处置。
第七十三条本规矩由司法部解说。
第七十四条本规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矩》(司法部令第72号)一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