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务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21:21
发作债务纠纷怎么挑选统辖法院能够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等。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一、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则:“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可见,协议统辖约好地址也仅限于两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许合同的签约地、实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依据合同法理论约好统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两边当事人有束缚力,不能束缚合同两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好统辖条款主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准则确认统辖;属专属统辖的,则适用专属统辖条款。
二、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吞并,它的权力和责任由改变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合同法第9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吞并的,由吞并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使合同权力,实行合同责任。”笔者以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力、责任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力和责任,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力和责任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力和责任由吞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力和责任则对并购方无束缚力。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统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力和责任对吞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束缚力。
三、从法令关系的视点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两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包合同法令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包合同法令关系并无直接联络。后B公司根据吞并这一法令现实,才继承了A公司加工承包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力、责任,从而与C厂之间构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令关系,后一法令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令关系显着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 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明显,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统辖规则从头确认案子的统辖法院。
一、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则:“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可见,协议统辖约好地址也仅限于两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许合同的签约地、实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依据合同法理论约好统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两边当事人有束缚力,不能束缚合同两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好统辖条款主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准则确认统辖;属专属统辖的,则适用专属统辖条款。
二、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吞并,它的权力和责任由改变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合同法第90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吞并的,由吞并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使合同权力,实行合同责任。”笔者以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力、责任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力和责任,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力和责任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力和责任由吞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力和责任则对并购方无束缚力。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统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力和责任对吞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束缚力。
三、从法令关系的视点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两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包合同法令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包合同法令关系并无直接联络。后B公司根据吞并这一法令现实,才继承了A公司加工承包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力、责任,从而与C厂之间构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令关系,后一法令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令关系显着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 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明显,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统辖规则从头确认案子的统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