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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有什么原因和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9:18
一、稳妥合同无效的原因
稳妥合同的无效分为两个层次,与前述收效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及特别要件)相对应,稳妥合同的无效的判别也应当分为两个层次,即一般原因和特别原因。一般原因包含当事人没有彻底行为能力、标的(合同内容)不适当、意思表明不健全;特别原因则规则在稳妥法中。
1、稳妥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因
(1)当事人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令赋予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职责的资历或许法令地位。假如当事人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缔结的稳妥合同无效。投保人为自然人或许单位。自然人要求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约束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假如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认可,也能够视为有用合同。假如投保人是单位,则要求单位是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安排。法人包含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安排应当契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安排的界说。
稳妥合同的另一方当然是稳妥公司。因为稳妥市场尚不健全,所以呈现许多稳妥机构主体资历不合格导致稳妥合同无效的景象。依据稳妥实践,概括有如下几种景象:未经稳妥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运营者在我国境内变相运营稳妥业务活动的;稳妥人自获得运营稳妥业务许可证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处理公司建立挂号,逾期后处理公司挂号的稳妥业务活动的;外国稳妥公司建立的代表处,未经同意从事稳妥业务活动的;稳妥公司的清算安排以稳妥公司或许清算安排名义进行的清算以外的民事行为的;稳妥公司在依法闭幕或破产后,依据未经稳妥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转让计划而缔结稳妥合同转让协议;等等。
(2)标的(合同内容)不适当。标的(稳妥合同内容)合法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不违背法令;二是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背法令”是指稳妥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则相冲突,也不能乱用法令的授权性或恣意性规则到达躲避法令标准的意图。依据《合同法》第52、54条的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的合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或可吊销合同。
目前我国的稳妥运营还不标准,存在着许多无效合同,对有关当事人应当追查行政职责或刑事职责。以下是稳妥实务中几种常见的能够认定为稳妥合同无效的景象:投保人成心多交稳妥费,稳妥人成心多收稳妥费,签发稳妥单后稳妥公司以各种名义将多收的稳妥费退还给投保人指定的收款人、帮忙投保人完成不合法搬运资金的意图;投保人的经办人员成心多交稳妥费,稳妥公司不依照稳妥费率收取稳妥费,成心多收稳妥费,签发稳妥单后,稳妥公司将多收的稳妥费以各种名义支交给投保人的经办人或许经办人指定的收款人,稳妥公司与投保人的经办人员歹意勾结,危害投保人的利益;稳妥公司与投保人在稳妥合同以外另订协议,稳妥公司将一部分稳妥费以预付赔款或定额赔款的名义返还给投保人,投保人许诺不再向稳妥人提出稳妥索赔;稳妥公司以稳妥的方式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等等。
(3)当事人意思表明不实在。合同的缔结假如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遭到要挟或诈骗,那么这样的稳妥合同属无效合同。例如,投保人与稳妥公司两边缔结稳妥合一起,恣意一方隐瞒了其缔结合同的实在意图或虚拟现实,构成诈骗。《民法通则》第58条将诈骗和钳制行为规则为肯定无效的行为。
但《合同法》中,则依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将诈骗、钳制合同别离规则为可吊销和无效的合同。例如,假如以诈骗、钳制和乘人之危为手法,使对方当事人在意思表明不实在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应当赋予受害人吊销权,挑选合同的效能。假如这种合同一起侵害了国家利益,则一概无效。可是《稳妥法》第16条规则的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虽然是投保人隐瞒了有关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实在情况,契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但因为《稳妥法》有特别规则不适用《合同法》第52、54条的规则,当然也不适用合同吊销权的规则。
2、稳妥合同无效的特别原因
(1)稳妥合同缔结时,稳妥标的的风险已发作或已消除,除当事人两边不知情外,其合同无效。换言之,稳妥合同签发时稳妥事端有必要未发作或被稳妥人未逝世,不然稳妥合同无效。
(2)第三人缔结的逝世稳妥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供认,并约好稳妥金额,其合同无效。
(3)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稳妥人缔结的逝世稳妥合同无效,但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在外。
(4)无稳妥利益。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无稳妥利益的合同无效。
二、稳妥合同无效的作用
依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则稳妥合同不管归于法定无效,仍是归于约好无效,如其为悉数无效,该项合同自始即不发收效能。对合同无效而言,没有实行的不得实行,正在实行的中止实行。这时当事人已为的给付,如稳妥费、稳妥金等,依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则,收取人负返还的职责,或按差错准则负危害补偿的职责。假如合同的无效是因为一方差错导致的,那么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假如两边均有差错,则两边依照差错的巨细、职责的主次及轻重,别离承当经济丢失中与职责相适应的比例。
但稳妥合同一部分无效,仅这一部分不发收效能;其余部分,依然有用。在稳妥合同无效的处理过程中要将合同不建立与合同无效差异开来。差异首要表现为两者法令结果不同,合同不建立,有过错一方承当缔约差错职责,补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信任利益丢失,当事人还能够对没有建立的合同联系进行弥补,促其建立。但关于无效合同而言,属自始无效,无弥补的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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