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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纠纷起诉前提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8:10
现实生活中,当债款到期却无法取得归还时,就可能会牵涉到代位权,由于债务人有时候会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处理一些债款问题。但是因代位权的建立是要具有条件的,所以代位权胶葛申述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听讼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常识为您回答。
代位权胶葛申述的条件
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代位权为债务人的权力,《合同法解说(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则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务人对债款人的债务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怎么掌握,存在争议。一种定见以为,只要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审理供认的债务,才干视为合法债务,才契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裁定组织的收效法律文书供认的债务,不能视为合法债务。另一种定见以为,债务人对债款人的债务合法,是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本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检查和供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供给证明债务存在的一般依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建立要件。二者的联系是申述条件和胜诉条件的联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则的申述条件;一起,代位权之诉还须具有本身的特别要件。
一、《合同法解说(一)》第11条规则:“债务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对债款人的债务合法;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构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务已到期;
(四)债款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务。
二、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相关常识
代位权建立要件:
1、债务人对债款人的债务合法、确认,且有必要已届清偿期。
2、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
3、债款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现已对债务人构成危害。
4、债款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务。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为债务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的代位权归于触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力,若债款人享有的权力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目标。[2]
关于债款人关于第三人权力的规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说仅限于到期债务,过于狭隘,不契合债务人代位权准则的立法意图,使该准则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则的到期债务为代位权行使的目标,应采纳意图性扩张的办法加以解说,建议可代位行使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包含:
(1)朴实的产业权力,如合同债务,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根据无因办理而生的归还恳求权,物权及物上恳求权,以产业利益为意图的构成权,危害补偿恳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产业上的利益而供认的权力,例如,对严重误解等民事行为的改变权或许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力,例如,代为提申述讼、恳求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力。
得代位行使的债款人的权力,有必要对错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权力。依照《合同法解说(一)》的规则,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权力,例如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金、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均不得由债务人代位行使(第12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构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款人担负。
债务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责任,债务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款联系即予消除。
综上所述,债务人有必要要具有相关的条件才干够行使代位权,由于不契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所以,债务人要了解有关代位权的法律法规,才干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听讼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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