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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的合同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6:53
(一)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则,因诈骗、钳制而缔结的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为肯定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归入到可吊销合同的领域。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使用别人的危险境况或急切需求,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实在志愿而缔结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0条规则:“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险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严峻危害对方利益的,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则,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而缔结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则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人了可吊销合同的领域。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榜首、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险境况或急切需求。所谓危险境况,是指急欲防止或免除严重晦气的状况,例如,身患沉痾,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切需求,是指完成或保证重人利益的火急需求。例如,为治疗沉痾,急需巨额钱款。第二,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的危险境况或急切需求,向对方提出严苛的条件的意图,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严苛条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活跃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沉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肯定方的合理恳求。提出严苛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险地步或急切需求之中。第三,对方当事人被逼承受该严苛的条件,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第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明而遭受严重丢失。严重丢失一般表现为产业上的丢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丢失,如被逼签定约束人身自由或有损品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遭到约束,或品格利益遭到危害该严重丢失是因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即承受严苛条件而形成的。
乘人之危与钳制均触及一方因危险而作出违反实在的意思表明,但者底子差异在于:钳制者直接施行或即将施行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十惊骇而违心肠签定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施行某种不法行为,仅仅使用了对方一的境况而让对方不得已缔结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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