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如果没有足够权限,代表企业签字则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2:34
李女士以广西某建设公司名义向黄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称该公司尚欠黄先生水泥款156228元。过后,黄先生屡次催款未果,遂将某公司与李女士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偿付拖欠的货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定由被告李女士偿付原告黄先生水泥款156228元,并驳回原告黄先生对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女士向原告明邦建材店业主黄先生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明:“广西某建设公司尚欠明邦建材店水泥款为156228元,欠款单位:广西某建设公司,李女士代。”在出具上述欠条时,被告李女士并非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财务人员,亦未有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授权托付。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李女士过后也未得到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追认,故其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应属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被告广西某建设公司的职务行为,由此发作的债权债款应由欠条的签字人承当。
律师提示,实际中,相似状况常常发作。欠条是否有用,关键在于代表企业签字的人是否归于职务行为以及是否有满足权限,假如没有满足权限代表企业签字的,则债款应当由个人承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