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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员工私下协议自缴社保规避义务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6:16

劳作者自动离任后向企业索赔经济补偿金和未签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未果,将企业告上了法院。近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劳作争议案子,通过法官的释法和协调,原告关某抛弃了双倍薪酬和补缴社保的诉讼恳求,企业付出关某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2010年11月,关某进入无锡某动力设备厂在机舱罩车间从事切开打磨作业。2012年,关某自动提出辞去职务并脱离。2012年7月,关某向惠山区劳作裁定委恳求裁定,宣称设备厂一向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也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要求设备厂付出双倍薪酬33000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补缴社保。裁定委经审查,对关某的裁定恳求不予支撑。
关某不服判决,随后向惠山法院申述。设备厂辩称,其与关某签定了劳作合同,仅仅丢失了合同,但能供给关某进入企业作业当天递送的书面恳求,恳求标明,两边已签定劳作合同,关某还恳求公司将交纳部分的社保以现金方法每月交还150元,由关某自行交纳社保。关某表明,恳求书是在公司授意下所写,不是自己实在意思表明,但其无法供给依据佐证。
法院以为,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则,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性责任,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联系中,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法不得随意作出约好。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暗里约好将社保折组成现金的方法付出给劳作者,劳作者再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该约好实质上规避了用人单位交纳社保的强制性责任。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这种约好因违背强制性法律法规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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