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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7:48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8日原告肖子平驾驭赣B41R95二轮摩托车(后搭乘肖达林)在323国道由西向东行进,前方刘运鸿也正驾驭粤BTR976车由西向东行进。12时30分左右途经黄龙镇竹子桥路段时,刘运鸿因躲避对方历来的车辆往右打方向,而此刻后边的肖子平正从右侧超车,致使肖子平的摩托车与刘运鸿的右后车身相撞挂。2007年3月6日大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肖子平负本起事端的首要职责,刘运鸿应负本起事端的非必须职责,乘坐人肖达林不负本起事端的职责。事发当日肖子平、肖达林即被送往大余县人民医院抢救医治,并于2007年3月15日出院,其间肖子平的医疗费为8066.67元,肖达林的医疗费为14197.12元。2008年1月23日肖子平、肖达林再次在大余县人民医院入院医治,并于2008年1月31日出院,在此次医治中肖子平的医疗费为3134.16元,肖达林的医疗费为4018.19元。2008年2月21日肖达林、肖子平托付大余正兴司法鉴中心进行伤残等级判定,判定书确定肖达林、肖子平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判定费用共合计1250元。现原告申述要求被告刘运鸿、被告阳光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悉数职责补偿相关费用。另查明2006年12月11日刘运鸿在阳光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粤BTR976车投保了第三者职责险及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两份稳妥的稳妥期间自2006年12月12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11日二十四时止。其间第三者职责稳妥的稳妥金额为2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的职责限额为6万元(其间逝世伤残补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补偿限额8000元,产业损失补偿限额2000元)。 
事例剖析: 
本事例触及到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的采信、交强险与第三者职责险稳妥理赔额的核算方法、稳妥公司的诉讼职责等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具有必定的代表性。 
一、关于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的效能。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是交通事端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文书,是一种特别的行政文书,从行政管理层面上说,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具有必定的行政管理性,类似于行政公文书,但该确定书的内容一起又触及民事职责的确定,为了平衡这两种联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的性质作出了清晰规则,依据这一规则,在交通事端补偿案子中,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应当是作为一项依据来运用,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也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当事人可供给有用依据进行辩驳。据此,在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的审理中,应当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作为一项依据来认证,而不是直接采信。当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程序制造的查询笔录、现场勘验、查看和有关的查验等资料,如无足以推翻的相反依据,应当以为具有优先的证明力。上述事例中原告方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提出异议,并供给了两份证人证言,办案法官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询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供给的证人证言进行比照检查,终究确定当事人供给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询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确定的现实,终究确定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的证明力。 
二、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稳妥理赔额的核算方法。《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21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职责险之间的转承联系作出了准则规则,但对它们之间关于稳妥金额的分配份额并未清晰阐明。考虑到交强险出台的公益布景,笔者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当是不考虑职责份额由稳妥公司予以全赔,剩下部分则在商业第三险的稳妥限额内由稳妥公司按机动车驾驭人的职责份额承当。有部分观念以为无论是交强险仍是商业第三者职责险,都应当按交通事端职责份额核算稳妥公司应承当的稳妥金额,咱们以为这种观念没有充沛考虑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是对《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精力的片面了解。别的一个核算问题便是关于交强险稳妥限额的核算。《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第8条第2款对各项稳妥限额的内容进行了罗列式规则,笔者以为应严厉按这一罗列内容进行各个分项的核算,对不属于分项的内容或超出分项限额的补偿项目则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补偿,而应转承到商业第三险范围内补偿。有部分观念以为只需按交强险的总稳妥限额补偿,而不必按分项别离核算。笔者以为这仍是一个对法令精力的掌握问题,《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的拟定组织虽然是保监会,但它作为《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的一个配套条款,应将其作为一个法令文件来履行,而不能单纯作为一个职业标准进行了解,这样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精力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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