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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划分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4:13
当时,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越来越多。有人以为,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只需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要求补偿,契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申述和受理的规则就应按人身损害补偿受理,还谈统辖有什么含义?但 笔者则以为:现已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不该再以民事案子申述;未经过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的,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到人民法院以民事补偿申述。之所以这么处理,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子的一起,将补偿部分调停或判决,有其有利要素:首要,易于在短时刻内查清现实。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在案子发作的短时刻内接到报案,接到报案后当即对案子现实进行侦办,并对治安与补偿一并处理,这样便于寻觅证人、搜集依据,并且能在较短时刻内查清现实,也能防备因时刻过长证人忘掉了工作的经过或当事人找证人出伪证的现象。其次,处理补偿便利。大部分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对侵害人按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进行拘留、罚款等处分,如这时按有关规则将补偿部分一并处理,即省时刻,又简洁,并且能优质高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一起也削减人民法院为同一事情从头立案审理的赘诉。  别的,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也有利于进步公安机关干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职责心,更有利于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公安机关的威信。假如公安机关只对治安进行处分,而将民事补偿奉告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申述,很可能形成因发案距申述时刻较长,现实难以查清及依据灭失等状况,不能真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别的,也在必定程度上增强了公安机关的依赖性,从而使违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治安案子在处理时,不重视查清现实、辨明职责,便草率处理,而将民事补偿推到人民法院,使补偿案子的现实欠好查清,职责欠好区分。别的,从《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看,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补偿,首要的原因是因治安引起,并且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依据该法令第五条的规则,关于因民间胶葛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许损毁别人资产违背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细微的,公安机关能够调停处理。该条规则了公安机关对因治安引起的民事补偿胶葛有调停权力。该法令第八条规则,违背治安管理形成丢失或许损伤,由违背治安管理的人补偿丢失或许担负医疗费用。该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处分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许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判决,此条规则了公安机关对因治安引起的民事补偿有判决权。即公安机关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及应补偿的,有权进行判决。  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公安机关对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补偿既有调停权,又有判决权,且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还有请求复议权及提起行政诉讼权。并没规则只处理违背治安部分而将民事补偿奉告当事人到法院申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榜首百一十条一款一项规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奉告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上述规则和治安管理处分法令,咱们不难看出,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补偿,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的,就应对补偿部分进行调停,调停不成,应判决结案。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按行政案子申述,不该由公安机关只处理治安部分,而奉告补偿部分到人民法院以民事案子申述。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补偿的统辖问题,应视公安机关是否已立案处理,已立案处理的,就应由公安机关判决,不能奉告当事人到人民法院以民事案子申述,如对判决不服,能够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在公安机关立案而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补偿的,契合申述条件的,应予受理,以上定见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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