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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8:32
一、案情简介
马女士是上海奉贤区某村乡民,1988年办理了建房手续后在宅基地上盖有二百多平米的房子,一向由马女士及其爱人一起寓居,且产权人为马女士。后马女士的女儿与其女婿胡先生成婚,2001年马女士的女婿胡先生将户口拆入马女士的房子内,但因两边因感情问题两边于2010年离婚。
2011年马女士地点村的集体土地被列入征收规模,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给予的房子补偿安顿计划中确定马女士的合法修建面积为170平方米,其间房子隶属设备的面积不给予任何补偿,且还将马女士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女作为房子的一起所有权人作出安顿补偿决议,并请求奉贤区法院强拆了马女士的房子。
而按照上海的拆迁方针,其女儿、女婿及外孙女作为该村的乡民每人独自有45平方米的房子补偿安顿,而其外孙女因是独生子女,按方针可享受两人的房子补偿安顿。可是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将马女士私有产权房子混淆,确定在马女士的房子内有其女儿、女婿及外孙女四个人的户口,因而对马女士的房子不作任何补偿,仅按人口给予每人45平方米的安顿。马女士的女婿胡先生遂托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鲁金艳协助维权。
二、律师说法
1、马女士宅基地上的房子在拆迁过程中是否应该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以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能够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维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子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所的,还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寓居条件。”而本案中马女士的房子在建房之初始即获得批阅并办理了产权证书,因而,马女士宅基地上房子面对拆迁时,依法应当享有补偿。
2、宅基地上的隶属设备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是否应该得到补偿?
依据《物权法》152条之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缔造住所及其隶属设备。由此可知,马女士住所的隶属设备是法令明确规则的可建造的修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依法给予补偿。
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能否将胡先生及其女儿的房子补偿方针与马女士的房子混淆,行将马女士的合法住所进行均分补偿给其女儿、前女婿及外孙女?答案是否定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则“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略。国家按照法令规则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施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因而,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能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均分给予给房子内挂靠的户口人数。明显,该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做法是与宪法及相关法令规则相违反,归于知法而犯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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