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以下案例是否属于重复立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2:37
以下事例是否归于重复立案?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申述时效期限内,能够用书面或口头的方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 书面的方式,即应当制造并向法院呈上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能够口头通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通知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 人承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法令咨询:一、立案 (三)立案的准则 2、不重复司法介入准则。关于自诉人就同一现实,向公安机关指控,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或没有处理的,不该立案。
但是我没有找到《刑事自诉案子审判规矩 》这个法令。
2009年8月27日,对方和咱们都拨打了110,派出所已立案,正在查询期间,公安机关没有处理的,对方就同一现实向法院提出指控,归于重复司法介入吗
律师回答:已然公安局现已立案,则不能自诉。
相关法令知识: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子后,关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并提供有关依据而请求人民法院调取依据,人民法院以为必要的,能够依法调取。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关于决议受理的自诉案子,应当开庭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子第一审程序的规则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通知才处理和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能够在查明现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停。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申述。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