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3:49财税[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
为习惯企业(包含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组织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职工(包含在我国境内有居处和无居处的个人)参加企业股票期权方案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职工股票期权所得交税问题
施行股票期权方案企业颁发该企业职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有关规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依照规则的程序颁发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职工的一项权力,该权力答应被授权职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必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颁发价”或“施权价”,即依据股票期权方案能够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颁发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扣头价格,也能够是依照事前设定的核算方法约好的价格;“颁发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颁发职工上述权力的日期;“行权”,也称“履行”,是指职工依据股票期权方案挑选购买股票的进程;职工行使上述权力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承认及其详细交税规则
(一)职工承受施行股票期权方案企业颁发的股票期权时,除还有规则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交税。
(二)职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践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职工在企业的体现和成绩状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薪酬、薪水所得”适用的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状况,职工内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薪酬薪水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行权日地点期间的薪酬薪水所得,应按下列公式核算薪酬薪水应交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方式的薪酬薪水应交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职工取得该股票期权付出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职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取得的高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