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主体如何认定,强拆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9:59
在现实生活中房子拆迁的景象是十分多的,而对房子进行拆迁的,就需求签定拆迁征收补偿协议,但强制拆迁的景象相同十分多,那么强拆主体怎样确定的,强拆程序是怎么进行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强拆主体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则,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修建或许强制撤除。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建造;尚可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期限改正,处建造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期限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造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得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撤除。
第六十六条 建造单位或许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撤除,能够并处暂时建造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同意进行暂时建造的;
(二)未依照同意内容进行暂时建造的;
(三)暂时修建物、构筑物超越同意期限不撤除的。
二、强拆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则了,即使是归于违法修建,尚能采纳补救办法改正的,期限改正,只要在“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期限撤除”,这一点十分重要,被拆迁人必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确定为违法修建,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此外,强制撤除违法修建触及的程序许多:
首要,清晰强制撤除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办法,这儿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归纳执法局。
其次,便是施行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关于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撤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布告,期限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能够强制撤除。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可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法令还规则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实行催告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撤除的,行政机关才干做出强拆决定书。简略来画个流程图:
布告、期限自行撤除——不复议、不诉讼、不撤除通过六个月——催告撤除——听取陈说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仍不撤除——强制撤除决定书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则,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修建或许强制撤除。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强拆主体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则,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修建或许强制撤除。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建造;尚可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期限改正,处建造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期限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造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得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撤除。
第六十六条 建造单位或许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撤除,能够并处暂时建造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同意进行暂时建造的;
(二)未依照同意内容进行暂时建造的;
(三)暂时修建物、构筑物超越同意期限不撤除的。
二、强拆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则了,即使是归于违法修建,尚能采纳补救办法改正的,期限改正,只要在“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期限撤除”,这一点十分重要,被拆迁人必定要知道并不是说自己的房子被确定为违法修建,那么房子就必拆无疑了。
此外,强制撤除违法修建触及的程序许多:
首要,清晰强制撤除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门采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办法,这儿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归纳执法局。
其次,便是施行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关于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撤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布告,期限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能够强制撤除。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可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被拆迁人的权益,法令还规则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实行催告责任,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撤除的,行政机关才干做出强拆决定书。简略来画个流程图:
布告、期限自行撤除——不复议、不诉讼、不撤除通过六个月——催告撤除——听取陈说和申辩——无正当理由仍不撤除——强制撤除决定书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则,行政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修建或许强制撤除。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